儒家的“禮治”思想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儒家禮樂典章制度中蘊含著豐富的法治思想,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所范導的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以“禮治”為表征的儒家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觀點:首先,德主刑輔。這是儒家關于德刑關系的一個基本觀點。孔于主張“為政以德”,注重道德教化,認為德教比刑罰更有效,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他認為,嚴刑峻罰雖然能起到威懾作用,使人們不敢犯罪、但是內心卻認識不到犯罪的可恥;以道德教化人們,人們有了恥辱之心,就會自覺地避免犯罪。孔子在這里表達了這樣一個看法,那就是刑罰是必要的,但是不要獨尊、迷信刑罰,他的宗旨是重德輕刑。所以孔子主張,治國要“寬猛相濟”,德刑相輔相成,“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最后實現“勝殘去殺”“必也無訟”的理想狀態。荀子提出“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提倡道德,主張少用刑罰。董仲舒明確提出“刑者德之輔”,把德與刑之間的關系明確提示出來,即德主刑輔。
其次,禮法融合。儒家的“禮”是其核心思想“仁”的道德境界的外化,“包含著西周以來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風俗禮儀,是以血緣為紐帶,以君臣父子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所以儒家以“君臣父子”之倫理道德規定放大為人們需要遵守的國家之“禮”,“肯定禮是治國之本,規范著國家的根本制度,是政治法律的根本指導原則”。孔子重視禮之本,反對禮流于形式。“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成。”他提供“為國以禮”,認為國家政令是人們必須遵守之禮,所以失禮就要接受懲罰。在孔子這里,初步體現了禮與法相融合的傾向。真正奠定禮法融合思想基礎的是荀子,他既反對儒家重視禮冶而輕視法的作用,又反對法家重視法冶而忽視道德的作用,而把禮與法相結合,形成了禮法并施,即“隆禮重法”的思想,開禮法融合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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