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長于說理,這是人所共知的事。但是它怎樣說理才使得文章氣勢充沛,無懈可擊,獲得嚴謹縝密的邏輯力量呢?通過學習《孟子》其他文章和邏輯學有關論述,才覺得許多解釋(包括“教參”)都側重于整體說明,就文說文,很難讓學生明白作者思辯過程中的條理及其邏輯力量。本文旨在這方面作些探討,以便上課時滿足那些愛打破砂鍋紋(問)到底的學生的愿望。
在我看來,中學語文課本上所選的《魚我所欲也》由兩部分構成,即,一、推理部分,二、實際部分。這差不多是孟子及許多古人常用的運思說理方法。
一、推理
在推理部分,《魚我所欲也》共有三個推理層次,即類比層次、假推層次和深化層次。這三個層次構成層進式關系,嚴密而巧妙,雄辯而有力,具有很強的邏輯力量。
先說類比層次。從開頭到“舍生而取義者也”是設喻類比層次。這一層次雖然淺顯直觀,但卻有兩個作用:一是設喻類比,具有鮮明的形象說理作用;二是提出論點,具有明顯的統攝下文的作用。因為“熊掌”比“魚”貴重,所以常識上當二者不可兼得時,人們總是選取貴重的“熊掌”而舍棄相對便宜的“魚”。這大概是極其淺顯而普遍的社會選擇心理。由此類比,然后提出在“生”與“義”不可兼得時,人們必然要“舍生而取義”的論點就顯得既合乎常情,又簡潔有力了。這一層次的論證過程可簡單歸納為:
魚 ∠ 熊掌 → 取“熊掌”而舍“魚”
生 ∠ 義 → 取“義”而舍“生”
再看假推層次。如果說上一層次的目的在于通過類比推理,淺顯而通俗地提出論點的話,那么在這一層次里,作者則是主要通過雄辯有力的假言邏輯推理來進一步論證論點的合理性,即,說明“義”的存在。我們知道,形式邏輯學里有兩個著名的假言推理三段論公式。其一是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其二是充分條件假言推理。《魚我所欲也》的假推部分正是運用了這兩條假言推理原則進行理性邏輯思辯的,因而嚴密有力,無懈可擊。所不同的是,文章從正反兩個方面假言,正反兩方面的四個大前提分別共用兩個小前提和兩個結論。在行文上,正反兩方面四個大前提敘述在前,共用的小前提和結論敘述依次在后。這就容易造成迷惑,使人產生誤解。在我看來,從“生亦我所欲”到“所惡有甚于死者”這段文字可分為三大層。一是大前提層,從“生亦我所欲”到“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這一層的四個大前提中,“所欲”與“所惡”是一對矛盾概念,它概括了同一事物對立的兩個方面,即“義”這個概念的兩種對立質:“義”和“不義”。“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為茍得也”與“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所惡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與“使人之所惡莫甚于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分別是一對原命題和逆否命題,它們不但同真同假,而且敘述過程中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前后一致,縝密精確。二是小前提層,只有一個并列復句。其中“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為前一對原命題和逆否命題所共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也”被后一對原命題和逆否命題所共用。三是結論層,只有“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惡有甚于死者”一句。它是前面大前提和小前提經過正反兩方面推理后得出的共同結論。把這段文字的推理過程分解開來后,作者的邏輯思路更加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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