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
遺囑繼承不同于法定繼承,很多家庭因為爭財產而導致親情破裂,妻離子散,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1
原 告:××,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被 告:××,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xx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系,原告為女兒(見證據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一套【產證號:××】(見證據二),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占1/3份額。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號××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見證據三)
天有不測風云,原告之母××于xxx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見證據四)。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2
原告:A,女, xxx年9月19日生,漢族,
住址:略;電話:略 ;郵編:略
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漢族,
住址:略;電話:略 ;郵編:略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本案的《遺囑》無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本案遺產的折價款8382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是繼承糾紛案。本案的被繼承人是R。R出生于xxxx年4月24日,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R死亡時的戶口登記地為:xx市xx新區x路y弄z號404室。
本案繼承糾紛的爭議的標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區e路f弄g號1701室的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由于在R死亡時,系爭房屋的權利人登記為R,因此系爭房屋應當是被繼承人R死亡時遺留的遺產。
本案的原告是被繼承人R的遺產的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R生前既未結婚,又未生育過子女。被繼承人R的父親叫D,D生于xxxx年,死亡于xxxxx年。被繼承人R的母親叫M,生于xxxxxxxxx年12月5日,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因為被繼承人R的父親和母親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R的遺產將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兩個子女,即,原告和R兩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兩個子女,因此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原告,應當是R遺產的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繼承人R的法定繼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遺產的折價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項事實:
(1)系爭房屋已經由被告B一人繼承。被告B是以受遺贈人的身份接受系爭房屋這一遺產的。被告B有權接受遺贈的依據是一份既沒有代書人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簽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書的《遺囑》。這份代書遺囑寫道:“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屋產權由B一人繼承”(根據代書遺囑內容,“上述房屋”是指系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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