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民事起訴狀及承擔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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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起訴狀
原告一:張XX,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原告二:李XX,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一:肖XX,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被告二:趙XX,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人民幣XX萬元及從xxx1年X月X日起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2、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港幣XX萬及從xxx1年X月X日起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3、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港幣XX萬及自起訴日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一與原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一與被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因經營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于xxx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慮到原被告的朋友關系及被告夫妻的實際困難,原告夫妻先后借給被告夫妻x筆款項,共計人民幣XX萬元、港幣XX萬元,具體如下:
xxx1年X月X日,原告一開出香港XX銀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額港幣XX萬元,被告方從原告所在的東莞市XX鎮取走支票,被告二對該支票予以簽收;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戶向被告二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XX萬;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戶向被告二XX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XX萬元;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戶向被告二XX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XX萬元;
xx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開出香港XX銀行有限公司現金支票,票面金額港幣XX萬元,被告一從原告所在的東莞市XX鎮取得該支票,對該支票予以簽收并簽署了借款憑據。
xx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書x日內清償xxx1年X月X日借到的港幣XX萬元及利息,被告一于xxx1年X月X日收到該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清償。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書x日內清償xx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和xx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以及xx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及利息,共計人民幣XX萬元,被告二于xxx1年X月X日收到該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清償。
原告夫妻與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合同履行地系東莞市XX鎮,原告夫妻屢次向被告夫妻追討借款未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2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后,一般要承擔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并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占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何適用追繳財產的責任方式,我們認為,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于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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