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歷史上著名的熙寧變法最后以失敗告終,宋神宗和王安石都有責任。宋神宗太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王安石則太固執己見,一意孤行。但就事論事,就法論法,這些新法本身卻并無大錯。它們無一不是出自良好的愿望,甚至是很替農民著想的。這次變法,不該是這個結果。
一
就說青苗法。
平心而論,青苗法應該是新法中最能兼顧國家和民眾利益的一種了。我們知道,一年當中,農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時,秋糧已經吃完,夏糧尚未收獲,正所謂“青黃不接”。但換一個角度看,這時農民又其實是有錢有糧的。這個“錢糧”就是地里的青苗,只是不能“兌現”而已。于是那些有錢有糧的富戶人家,就在這個時候借錢借糧給農民,約定夏糧秋糧成熟后,加息償還。利息當然是很高的,是一種高利貸。還錢還糧也一般不成問題,因為有地里的青苗作擔保,是一種“抵押貸款”。當然,如果遇到自然災害,顆粒無收,農民就只好賣地了。土地的兼并,便由此而生。
所謂“青苗法”,說白了,就是由國家替代富戶來發放這種“抵押貸款”,即在每年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向農民貸款,秋后再連本帶息一并歸還。所定的利息,自然較富戶為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摧兼并,濟貧乏”,既免除農民所受的高利貸盤剝,也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這當然是兩全其美的事。至少,在王安石他們看來,農民向官府借貸,總比向地主借好(靠得住,也少受剝削);農民向官府還貸,也總比還給地主好。還給地主,肥了私人;還給官府,富了國家。農民沒有增加負擔,國家卻增加了收入,這難道不是好辦法?
實行青苗法所需的經費,也不成問題。因為各地都有常平倉和廣惠倉。我們知道,農業帝國以農為本,以糧為綱,而農業生產靠天吃飯,每年的收成并不一樣。豐年谷賤傷農,災年谷貴傷民,這就要靠政府來平抑物價。也就是說,豐年谷賤,政府必須拿一筆錢出來,平價收購糧食,儲存于官方糧庫,等到災年谷貴時,再平價賣給百姓。這樣就能防止富戶奸商囤積居奇投機倒把,做到“物價常平,公私兩利”。這個辦法,就叫常平法;專門用來儲存平抑物價之糧食的倉庫,就叫常平倉。在現代,是屬于糧食部門和物價部門主管的事情。
至于廣惠倉,則是用于防災救濟的國家儲備糧庫,始建于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當時,由于地主死亡無人繼承等原因,各地都有一些無主的土地。這些土地,歷來由官府自行出售。樞密使韓琦卻建議將這些土地由官府雇人耕種,所得田租專款專用,專門用來救濟境內老弱病殘和救災。這就是廣惠倉。在現代,是屬于民政部門主管的事情。
王安石的辦法,是變“常平法”為“青苗法”,即將常平倉和廣惠倉賣出陳米的錢用來做青黃不接時的“抵押貸款”。這也是一箭多雕的。青黃不接時,糧價飛漲,賣出倉內陳谷,可以平抑物價,此其一;賣糧所得之資可以用于貸款,此其二;平價糧食和抵押貸款都能救濟農民,此其三;國家憑此貸款可以獲得利息,此其四。當然,奸商富豪受到抑制,農民負擔得以減輕,也是好處之一。總之,青苗貸款利息較低,農民負擔得起;所賣原本庫中陳糧,國家負擔不重。何況官府借出余糧,可解農民燃眉之急;秋后收回利息,可增王朝國庫之資。這難道不是公私兩利?難怪王安石會夸下海口:我不用增加賦稅也能增加國庫收入(“民不加賦而國用足”)。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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