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怎么寫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的依據。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申訴狀的結構與民事申訴狀結構相同。但應注意,刑事案件的申訴往往是被告人委托其近親屬進行的,但這不改變申訴人的主體資格。
三、注意事項
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幫助申訴人制作刑事申訴狀,提出明確的申訴請求,并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對申訴請求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論證,明確表述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意見和申訴理由,并提出新的證據和證人名單。申訴狀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后,送交有管轄權的有關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申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則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師應指導申訴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交申訴狀的機關。
律師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提出申訴請求應當有足夠的證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請求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否則很難達到申訴的目的。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盡量調查、收集新的證據,以保證申訴請求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當事人的申訴條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代理律師經過對有關證據的審查,確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求: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刑事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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