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的《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是《墳》雜文集中的一篇,這部作品已經超越了具體,是針對改革與反改革的斗爭。社會要發展,就不斷有改革與反改革斗爭。對于反對社會變革的力量,就是不能立即就講“費厄潑賴”,只有在他們喪失了反抗的能力的時候,才可由緩行而移易為實行。如此,社會向前了,但又有了新一層次的改革與反改革的斗爭,又有了新的需要“緩行”的對象。
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①
一 解題
《語絲》五七期上語堂②先生曾經講起“費厄潑賴”(fair play)③,以為此種精神在中國最不易得,我們只好努力鼓勵;又謂不“打落水狗”,即足以補充“費厄潑賴”的意義。我不懂英文,因此也不明這字的函義究竟怎樣,如果不“打落水狗”也即這種精神之一體,則我卻很想有所議論。但題目上不直書“打落水狗”者,乃為回避觸目起見,即并不一定要在頭上強裝“義角”④之意。總而言之,不過說是“落水狗”未始不可打,或者簡直應該打而已。
二 論“落水狗”有三種,大都在可打之列
今之論者,常將“打死老虎”與“打落水狗”相提并論,以為都近于卑怯⑤。我以為“打死老虎”者,裝怯作勇,頗含滑稽,雖然不免有卑怯之嫌,卻怯得令人可愛。至于“打落水狗”,則并不如此簡單,當看狗之怎樣,以及如何落水而定。考落水原因,大概可有三種:(1)狗自己失足落水者,(2)別人打落者,(3)親自打落者。倘遇前二種,便即附和去打,自然過于無聊,或者竟近于卑怯;但若與狗奮戰,親手打其落水,則雖用竹竿又在水中從而痛打之,似乎也非已甚,不得與前二者同論。
聽說剛勇的拳師,決不再打那已經倒地的敵手,這實足使我們奉為楷模。但我以為尚須附加一事,即敵手也須是剛勇的斗士,一敗之后,或自愧自悔而不再來,或尚須堂皇地來相報復,那當然都無不可。而于狗,卻不能引此為例,與對等的敵手齊觀,因為無論它怎樣狂嗥,其實并不解什么“道義”;況且狗是能浮水的,一定仍要爬到岸上,倘不注意,它先就聳身一搖,將水點灑得人們一身一臉,于是夾著尾巴逃走了。但后來性情還是如此。老實人將它的落水認作受洗,以為必已懺悔,不再出而咬人,實在是大錯而特錯的事。
總之,倘是咬人之狗,我覺得都在可打之列,無論它在岸上或在水中。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wenxue/luxun/2979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