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咎賦》作于元和三年(公元 808 年)秋。《柳河東全集》本《賦》題解云:“蓋為永州司馬時作于元和三年秋也。”何以知之?《賦》寫有“逾再歲之寒暑”句。柳母盧氏卒于元和元年五月十五,元和二年五月為卒后一歲(年),元和三年五月為亡故二歲,故鎖定《懲咎賦》為元和三年所寫。《賦》末云:“幸余死之已緩兮,完形軀之既多。茍余齒之有懲兮,蹈前烈而不頗。……配大中以為偶兮,諒天命之謂何。”柳子獲悉憲宗對其“罪行”有所松動,心中大快,絕望之情有所減輕,幻想憲宗有朝一日詔其返京效勞。憲宗初年施政基本上沿革新派未竟之業,如削藩強化皇權,整頓鹽鐵賦稅等等。柳子寄希望于憲宗,后半生應吸取永貞革新的教訓,繼承古圣賢的業績,奉行大中之道,不再偏頗。上述真切表達柳子創作《懲咎賦》的意圖。
《懲咎賦》之“咎”指“罪過”?指“兇禍”?對此歷來柳文注釋家多未深究。只有破譯“咎”的本意,才能把握理解本賦的鑰匙,從而深入分析柳子對永貞革新的態度及其思想脈絡。現不妨對此剖析如下:
第一:“咎”:“罪過”也。在永貞革新中,柳子犯了哪些不可饒恕的罪。《賦》中“罪”字前后出現三處:
① 惟罪大而寵厚兮,宜乎重仍乎禍謫。
② 罪通天而降酷兮。
③ 將沉淵而殞命兮,詎蔽罪以塞禍。
① 句“罪大”。《賦》中找不到任何事實依據,柳子寫《賦》并不承認有罪。
② 句“罪通天”。柳母去世是也。
③ 句“蔽罪以塞禍”。柳子自認無罪,沉淵喪生能掩何罪?
第二:“咎”:“兇禍”也。在 古代 君主專制官僚統治機構中,官場即戰場,宦海沉浮,司空見慣。忠臣賢相,仁人志士時有遭誣陷被貶斥、流放或死于非命,難以預料的兇禍,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本《賦》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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