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趣味故事—指控殺父

選自《蟲鳴漫錄》
永新民某,父子同居廢廟中。父已七旬,不能任負戴,子傭為木作,居村肆,三數日一返,致菽水焉。廟在深山,四無鄰舍。忽一夕,門未啟而父被殺,頭顱有鐵器傷,不甚重,遍體煙薰焦爛,地上置殘香一束,燼其半,破被一卷棄墻陰,他物俱在無所失。次晨,適于歸省,大呼不應,排闥入,見其狀,鳴官詣驗。察其情,不類盜,姑命掩尸,而囑附近紳者代訪蹤跡。月余,邑舉人李英投牒言:“子自弒父。”詰以伺由知?則曰:“近村傳說某父有積蓄十數緡存宙家,子欲取回作娶婦資,父不允而勃豁,曾有見之者。”訊尸子,果有是水,詰共曾取錢否?則曰:“父殺第三日,已收回矣。”益信李言不謬,窮治之,九死一生,勢將誣服。一日,正鞫訊間,隸獲他案賊至,令尹汛畢,命付獄。賊回首見某子,詫曰:“爾在是乎?爾父積錢不散致被殺,爾又將枉死矣。”令奇共言,詢之,賊備吐實云:“聞某父有積資,獨宿孤廟。約二三同伴逾垣入,冥搜未得,竊其被而出。某適醒,素與我稔熟,見之,猝然曰:‘是爾耶!’我懼其泄也,呼伴回;伴即棄被返,我以鑿擊其首,伴以香火燒之,火毒攻心而死,我數人即逾垣遁,不意復累及其子也:”乃釋某,而置賊于法。后某以李誣己,幾遭極刑,上控李,議褫衿。
【注釋】
1、《蟲鳴漫錄》——作者宋芬,別號采衡子。清代順天府監生,咸豐八年曾任江西吉水縣令。本篇轉選自清代胡文炳所輯《折獄龜鑒補》手抄本。
2、永新——江西永新縣。
3、廢廟——無人常去的舊廟,
4、七旬——十歲為一旬,七旬即七十歲。
5、負戴——負于背,戴于首,指重的體力勞動,
6、傭——受雇于人.
7、木怍——木匠。
8、肆——店鋪,作坊。
9、菽水——菽是豆的總稱,泛指粗薄的食物。《禮記?檀弓篇》孔子云;“啜菽水盡其歡,斯之為孝。”意思是說:雖然貧窮,只要能博得父母的歡心,就是吃豆粥,喝白水,也稱得起盡孝。以后引中為供養父母叫“菽水承歡’。
10、歸省———回家看望父母。
11、排闥——闥音踏(ta),即門,排闥人就是破門而入。
12、嗚官詣驗——告到官府,前來勘驗。
13、姑命掩尸——命令暫且掩埋尸體。
14、紳耆——士紳長老。耆音其(qi)。古制五十歲以上叫艾,六十歲以上叫耆,后來耆,艾泛指老人。
15、弒——以下殺上叫弒,如弒父,弒君。
16、勃R——爭吵。語出《莊子》:“室無空虛,則如婦姑勃R。”
17、益信——更加相信。
18、謬——音繆(miu),錯誤。
19、隸——舊衙門里的公差。
20、令尹——縣官。
21、稔熟——熟識,稔音忍(ren),
22、遁——音盾(dun),逃走。
23、議——決定。
24、褫衿——革除功名,這里指舉人的頭衍。
【譯文】
江西永新縣有戶人家,父子兩人同住在舊廟皿。父親已經七十歲了,不能干重活,兒子當木匠,住在村中店鋪里,三五天回來一趟,給老父親送點吃喝。這座廟在深山中,四周沒有鄰居。一天晚上,門沒開,父親被人殺死在屋里,頭部有鐵器傷痕,但不很重,全身被煙熏得焦爛,地上放著沒有燒完的半把香,一卷破被丟在墻背后,別的東西都在,沒有丟失什幺。第二天一早,正好兒子回來看望父親,大聲叫門沒有答應,就砸開門進去,一見父親慘死,便告到了官府。經過勘驗,看情況不象是盜賊干的,命令暫且掩埋尸體,同時囑咐當地的士紳長者代為查訪。過了一個多月,該縣舉人李英前來報告說,“是兒子殺死父親。”問他怎么知道的?回答說:“附近村子里傳說他父親攢了十幾串錢存在富戶,兒子想收回作結婚的費用,父親不同意,于是發生了爭吵,有人還見過。”傳訊死者的兒子,果真有這么一回事。追問錢是不是取了回來?他說:“父親被害的第三天,已經取回來了。”縣官聽后更加相信李英的活,于是嚴刑拷打,使他九死一生,眼看要屈打成招。有一天,正在動刑審問,公差們捕到另一案子的賊人來到公堂,縣官審問后,命令押送監獄。那個賊回頭看見死者的兒子,就驚訝地說:“你也在這里!你父親的存錢不肯拿出來,被人殺了,現在你又要冤枉致死!”縣官聽后感到奇怪,就問他;賊人把實情全部供出來:“聽說他父親有些積蓄,又是一個人住在孤廟里,我就約集了兩三個同伙跳墻進去,暗中摸索沒有找到錢財,隨手偷了一條破被出來。正在這時,老漢醒了,他和我平時熟識,突然說:‘原來是你呀!’我怕他泄露出去,叫回同伙,他們丟下破被回來。我用鑿子猛擊他的頭部,同伙們用香火燒他,結果火毒攻心而死。我們幾個人就跳墻逃跑了,沒有想到又連累了他的兒子!”縣官放了死者的兒子,依法判處殺人兇手。死者的兒子因為李英誣告了自己,差點兒喪命,就控告李英。李英因此被剝奪了舉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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