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清末修律引入近現代司法制度,司法獨立問題就滲透到國人的生活之中。在制度實踐上,司法獨立作為近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艱難而曲折地轉化為各種規范設置和實際操作。在觀念上,司法獨立成為交談中的優勢話語,以及判斷有關見解合理與否的一種準據??梢哉f,自清末以來,無論是在短暫的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混亂的北洋政府時期,還是戰爭頻仍的國民政府時期,各種關于合理政制的評點,對行政干預司法、尤其是基層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圍繞司法黨化或黨義化的爭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獨立的原則。因此,即使考慮到那時中國社會在整體發展上的低水平,考慮到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傳統和其他各種因素的制約,司法獨立在認知和實現的程度上都非常有限,但是,作為法制現代化的一個基本標志、以及從事制度正當性證明的一種根據,其意義不容置疑。
天翻地覆,滄海桑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隨著對舊法統和資產階級舊法思想的徹底否棄,國人開始了模仿前蘇聯法制、創建自己的新法制的進程。此時,司法被定位為國家的“刀把子”,其首要甚至惟一的使命就是在政治上實現對敵對分子的專政。司法獨立被作為資產階級的“專利”,在理論上受到批判,在制度實踐上被拋棄。盡管自1978年以來,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這種對于司法獨立的懷疑和否定的態度,至今沒有發生根本的、尤其是自覺的轉變。
當然,上述判斷并不意味著沒有變化,中國社會正經歷著一種大的轉型。從計劃分配到市場配置,從國家一統到國家與社會二元,從觀念統制到自由開放的討論,一切都在變。尤其是在法制方面,隨著中國加入全球化進程的加速,隨著建立民主和法治國家的目標的確立,以及法制改革特別是司法改革的展開,司法獨立的說法也逐漸地、自然而然地回到了人們的日常交談中。許多研究表明,要解決中國司法所面臨的難題、建構合理的司法制度,就必須確立并落實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應該成為描述中國司法制度特性的一個綜合表述,成為塑造和規范中國今后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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