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確立,法治成了當今中國最流行最時髦的詞匯之一。在依法治國大旗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依法治稅”等口號可謂鋪天蓋地。什么是法治?對法治應持什么態度?恩格斯說:“在科學上,一切定義都只有微小的價值。”因此,筆者在這里不探求法治的內涵,而是從多個視角對法治進行審視,以期能凸顯法治的冰山一角。
----方略觀。
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意味著國家的治理主要依據法律來進行,社會的整合主要由法律來實現。法治是與人治對立而言的,對此******主席有一段精辟的論述:“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歷史上曾出現過禮治、德治、黨治等多種管理國家的模式,但都是****制度的產物,與人治是一脈相承的。只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在治國方略上,法治是否應與德治相結合呢?筆者認為,既然作為治國模式的一種選擇,我們應當持慎重態度,并且只能堅持一個標準,要么是法治,要么是德治。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禮法并用”、“德主刑輔”的治國主張,但因“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八議”(古代刑法對八種特權人物減刑的規定)、“官當”(以官抵刑)、“上請”(貴族犯罪上報皇帝減刑的制度)等特殊規定使得所謂的“禮”、“德”成為剝削階段魚肉老百姓的工具,而且由于在懲罰犯罪上堅持了雙重標準,導致了法律適用的混亂。①雖然人民當家作主的當代中國與古代****社會已不可同日而語,但我們知道,法律是對人民行為準則的最低限度(當然包括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的公共道德)要求,依靠國家暴力這個外在強制力執行,而道德往往是對人們行為準則的較高要求,依靠人民的內心信念來自發實現。當今中國,法制意識不高,實現真正的法治都很困難,要實現較高要求的德治談何容易?再者將國家重大事務寄托在少數人的內心信仰上也是極不可靠的。況且如果我們過分強調德治的作用,就會削弱法治的力量,淡化法治在管理國家事務中的絕對權威性和至高性,從而最終影響法治的實現。應當強調的是,我并不忽視道德在調整社會關系中所起的積極作用,而是說作為治國方略只能堅持一個標準、一個模式,筆者認為以中國實情出發,在治國方略上實行法治是正確的唯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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