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制度的本質特點和要求來認識“四項監督制度”
制度,從本質意義上講,是建立在特定社會現實狀況基礎上相對穩定的行為規范,它能夠約束行為主體使之符合某種要求,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同時,制度經濟學研究表明,完整有效
的制度應由三個部分組成,即非正式約束、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非正式約束包括價值觀念、倫理規范、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因素。正式約束即制度本身,它具有強制性、無例外性,人人必須遵守執行。實施機制就是要有科學有力的手段措施保證制度能夠有效落實。
因此,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應該是一項系統工程,與廣大黨員和各級領導干部對“制度”本身的尊重程度、信仰程度和執行力度有關,與干部工作的標準、考核、選拔使用等其他環節有關。不能就監督制度抓監督制度,要站在整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中來認識和執行這“四項監督制度”。要與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相結合;與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相結合;與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時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總體布局和中央新近出臺的《改革規劃綱要》等其他法規制度相結合。
其二、圍繞機關干部處的職責,認真抓好“四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
首要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作為具體從事干部工作的職能處室,不僅要自覺執行有關制度規定,同時也有責任有義務為領導執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當讓組織和群眾放心的參謀。比如,《責任追究辦法》第四條提出,對10種用人行為,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這一條中第(六)項規定,不得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對編制職數配備要求及現有情況進行統計摸底,為領導提供即時準確的信息;對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有關政策規定,要梳理匯總,即時報領導,供領導掌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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