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什么時候到期解析
篇一: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長時間?
2011年3月31日
一、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長時間、什么是合同有效期
1、合同的有效期分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終止。
2、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jīng)]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二、購房合同有效期、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期
1、購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期問題
三、合同有效期條款、經(jīng)濟合同有效期、勞動合同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qū)別?
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chǎn)生有效期間長于履行期間。
履行期間不能晚于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于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2、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如果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達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則有效期限就此確定。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應根據(jù)合同類型查詢相關法律,看法律有沒有明確規(guī)定。
一般法律對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沒有規(guī)定有效期時會有明文規(guī)定,此時按法律規(guī)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那么則依據(jù)不同合同類型的慣例確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為長時間則為多長時間。
3、經(jīng)濟合同有效期
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合同成立,對方違約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4、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長短由誰來定?
也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簽幾年?是公司定還是勞動者決定?
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篇二: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無權處分導致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為兄弟關系,父母早亡,另無兄弟姐妹,均未結婚。甲外出經(jīng)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賭博欠債,無力還款,竟以自己名義將該房屋出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5月9日一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曉此事,未表示反對,但因心臟病突然發(fā)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購買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與乙的買賣合同,提出該房屋不屬于乙所有,故買賣合同無效。遂與乙發(fā)生爭議。
[問題]
1.在甲死亡以前,乙與丙所簽訂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所簽訂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無處分權人在未取得處分權時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該合同如果權利人本人予以拒絕,則為無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則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義將甲的房屋出售與丙,因此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對,后甲因心臟病發(fā)作突然死亡,乙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該合同可視為有效合同。
2.丙應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乙因繼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權。乙與丙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其遺產(chǎn)應由作為其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的兄弟乙繼承,乙因繼承而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而具有了處分權,其與丙所簽訂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據(jù)此,丙應當依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合同,否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權代理導致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為建材銷售,一次,其業(yè)務員張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購一批裝飾用的花崗巖時,發(fā)現(xiàn)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鋁材要出售,張某見價格合適,就與乙公司協(xié)商:雖然此次并沒有得到購買鋁材的授權,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這批材料,愿與乙公司先簽訂買賣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確認。乙公司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鋁材買賣合同。張某回公司后未及將此事報告公司,又被派出簽訂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兩天后,發(fā)現(xiàn)沒有回復,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內追認并履行該合同。該信函由于郵局傳遞的原因未能如期到達。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該信函,因此時鋁材因市場原因價格上漲,遂馬上電告乙公司,表示追認該買賣合同。乙公司卻告知,這批鋁材已經(jīng)于第六日
出賣給了丙公司,并已經(jīng)交貨付款完畢。由于甲公司過期不予追認該合同,該合同已經(jīng)失效。甲公司則認為,郵局傳遞遲延的責任應由乙公司承擔,因此,合同因追認而生效。雙方遂發(fā)生爭議。
[問題]
1.在甲公司追認之前,張某代理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鋁材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本案中,法院應支持誰的觀點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也就是說,對于無權代理人所簽訂的合同,應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賦予被代理人追認權。本案中,張某并無購買鋁材的`代理權,卻代理甲公司簽訂購買鋁材的合同,屬于越權代理,該合同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認,才對甲公司發(fā)生效力。
2。應支持甲公司的觀點。意思表示經(jīng)由傳達機關傳遞時,因傳達機關的原因未能按時
傳達給受領意思表示的相對人時,應由表意人承擔不能傳達的風險。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認該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應于到達甲公司時發(fā)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確認的追認期限內予以追認,該追認即為有效追認。因郵局的原因未能及時傳達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認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為傳達人的錯誤,因傳達人的錯誤導致的損失應由表意人承擔。乙公司即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時傳達的風險,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領后合理期間內追認該合同。甲公司追認了,故應支持甲公司的觀點,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
三、脅迫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案情]
原告趙某于1990年取得駕駛執(zhí)照后,于1992年調入被告某廠從事駕駛工作。2000年,
趙某遞交書面申請欲調離被告單位。被告單位告知原告須支付人民幣5000元作為被告培訓新駕駛員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費用后,方同意原告辦理調離單位的有關手續(x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有結果,原告于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000元,被告開具了收款單據(jù)。辦理調離手續(x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其所交款項,均遭到被告的拒絕。2001年8月3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該筆款項。
[問題]
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項的行為是否構成脅迫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構成。被告以不辦理原告調離手續(xù)為由迫使原告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構
成脅迫。
依《民通意見》第69條規(guī)定,以給其本人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相要挾,以使表意人產(chǎn)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脅迫產(chǎn)生恐懼,并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脅迫。構成脅迫所應具備的要件是:(1)須脅迫人有脅迫行為;(2)脅迫人須有脅迫故意;(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志進行干預,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tài);(5)相對人受脅迫而為違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廠以不給辦理離廠手續(xù)為要挾,迫使原告趙某在違背自己真意的情況下交納5000元,使其財產(chǎn)受到損失,構成脅迫。
2.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收款項。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
為從行為成立時起即無效。民事行為被宣告無效后,從對方取得的財產(chǎn)應該返還給當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條規(guī)定,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若不損害國家利益,則為可撤銷的合同。受脅迫一方當事人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所訂立合同,否則,撤銷權消滅,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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