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商事合同案例
篇一:國際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合同規定:泰國公司應在儀器制造過程中按進度預付貨款。合同訂立后,泰國公司獲悉加拿大公司供應的儀器質量不穩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貨質量不穩定,故我方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國公司提供書面保證:如不能履行義務,將由銀行償付泰國公司支付的款項。但泰國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堅持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問題:泰國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
案例2
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合同,合同規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現貨物品質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問題:我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貨物的風險轉移。香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與2006年10月2日簽訂進
口服裝合同。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專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問題:貨物風險何時由香港公司轉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電業有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日產佳能復印機200臺,價格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臺,交貨期限為4月1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在合同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通知,電報稱所有貨物與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通知,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
馬上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并于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問題:什么叫根本違反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濟。
案例5
買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先后簽訂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貨條件將合同項下的8萬只用于顯像管生產的電子槍按時交予中國A公司。貨到后,A公司在實驗性使用中發現,電子槍存在質量問題。后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中國商檢機構進行品質檢驗,經檢站證明,電子槍的質量確實存在較大質量缺陷。A 公司隨即與B公司交涉并達成索賠協議。協議規定:(1)A公司對已收貨物中已使用的部分電子槍暫不退還B公司;(2)B公司應該在三個月內將符合質量要求的7.5萬只電子槍發運到A公司;(3)更換的貨物運到后,買方將抽樣檢測,不合率大于20%,則整批退貨。結果,B公司交來的貨物仍然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在此協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將應該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更換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并將此作為索賠協議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貨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義務。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1)B公司退還7.5萬只電子槍的價款及利息;(2)已經使用的5000只電子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3)有關檢驗的相關費用由B公司承擔;(4)保管費、貨物差價等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問題:B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有何種權利
案例6
買方要求損害賠償。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公司(買方)與荷蘭碧海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賣方將不交貨。對此,賣方表示按合同規定價格成交。買方曾經于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但新供應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臺機床并要求支付價款5.6萬美元。買方當即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方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于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問題:補進屬于哪種救濟方式? 買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國進出口貿易A公司售與法國B客戶貨物一批。B客戶按合同規定開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證行系法國的R銀行,通知行為法國在我國的C分行,該信用證要求C分行保兌并指定由該行議付。8月25日,A公司將貨物以多式聯運方式,從內地裝火車到香港轉海船運往目的港,并由當地外運公司簽發了陸海聯運提單。8月27日,A公司將全套單據寄交C分行議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發出“銀行付款通知單”。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單據道開證行R銀行以有兩個不符點為由拒付:(l)提單末顯示“已裝船”字樣;(2)裝運標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貨物的總數量而不是每一紙箱中的數量?;诖?,R行要求c分行退回貨款。A公司認為單證并無不符,不同意退單,稱c分行作為保兌行應按國際慣例履行付款責任。C分行稱根據A公司所交單據,開證行提出與信用證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當然沒有代開證行付款的責任。隨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將全套單據退給A公司,A公司則向總行投訴,強調保兌行之付款責任。問題:(1)A公司所交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要求(2)C分行作為保兌行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為賣方與廈門華海公司簽訂一份買賣“鰻魚完全配合飼料”確認書,主要內容為:數量180噸,單價CIF廈門980美元,總值176400美元,付款條件為買方開具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期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因華海公司不具備開具信用證結算貨款的條件,遂于7月28日與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廈門分公司(下稱“北方公司”)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北方公司代理華海公司進口鰻魚飼料,收貨人為華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據華海公司的通知通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具90天遠期信用證。8月1日,北方公司通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出以大成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批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并規定了所需單據。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將180噸鰻魚飼料分批裝船起運,并按信用證要求提供了所需單據;9月27日,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華海公司對飼料質量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達成降價協議,華海公司將貨物提走。華海公司將商檢通知單交給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該商檢證出具的時間已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絕在商檢證上簽字。大成公司發貨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愛爾蘭銀行出口部提出押匯申請并揭示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除商檢證以外的全部單據;9月13日香港愛爾蘭銀行將信用證押匯文件寄予開證行廈門國際銀行。9月17日廈門國際銀行收押匯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兌,北方公司則以押匯文件與信用證條款上要求的單據不符(即缺少商檢證明)為由拒絕承兌。大成公司在信用證不能承兌的情況下,為追索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海公司與北方公司支付貨款及銀行利息并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1)大成公司有無違約行為(2)信用證無法承兌的責任何在(3)大成公司、華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關系如何(4)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9
合同法確立“ 提存”制度。某醫藥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藥廠購買了一批中藥產品。尹當時付清了貨款,雙方協議:20天后提貨,若發生糾紛到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但過了一年,尹不僅未提貨而且下落不明。藥廠致函尹的單位,促其速來提貨。藥店回信稱:尹是該店的承包人,一切業務均由他本人負責,現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時回來。該廠再次通知尹的單位,決定代為拖運。藥店竟回信拒收貨物,并稱如果拖運,一切損失由該廠負責。藥廠在此情況下,只能將尹某所購藥品向本廠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該批藥品有效期只有兩年,若積壓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況下,藥廠經公證處許可,將該藥品變賣,將變賣的價金扣除保管費予以提存。提存后一個月,尹某來到第三制藥廠,稱雙方協議提取貨物的時間是20天以后,但未規定多少時間必須提貨。因此,第三制藥廠變賣藥品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遂依據仲裁協議向某仲裁所申請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當事人,如果另一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繼續履行義務。因為中止合同之時暫時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終。因此,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須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繼續履行合同,不能暫時終止履行合同。
分析2
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任何一
批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都會導致該套設備的無法使用,也就是說,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撤銷整個合同。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零配件,第四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關鍵設備且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不存在問題,我國公司才無權解除合同。
分析3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起時,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此案中,貨物裝運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風險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
分析4
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車同的救濟。根據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遲了一天,此種延遲當然也屬于違約行為,給B公司造成損害,但沒有達到致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于季節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而對于復印機這種報告設備,遲到一天引起的損失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為并沒有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因此,買方采取的救濟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應是損害賠償。
分析5
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電子槍的質量存在較大的質量缺陷,使得另一方當事人蒙受了損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雖然B公司做出補救,但是補救仍給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遲。因此,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而且由賣方來承擔做出補救的費用。
分析6
根據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法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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