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解析
篇一: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
(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此也可見,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系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的相對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對性源于債權的相對性、債權的對人性,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合同只約束合同的當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與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無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會受領違約責任。下面我們看一下合同相對性的表現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對性的表現
(一)、涉他合同:規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條。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兩種: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為受領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合同。在這里,涉他合同我們要掌握以下兩點:
1、從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并非債的主體,而僅僅是合同的履行輔助人。
2、從違約責任上看,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債權轉讓(合同法第 80 條)與債務承擔(合同法第 84 條),
例 1 :甲乙簽訂合同,甲作為債權人經債權轉讓給丙,這意味著甲就從原先的債權債務關系中脫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債權人的身份,這時合同約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為合同上新的債權債務當事人了,這是債權轉讓。
例 2 :甲乙簽訂合同,乙作為債務人與丙達成協議,由丙承擔乙的債務,這意味著乙就從原先的債權債務關系中脫身而出了,而丙成為新的債務人,這時合同約束甲和丙,甲和丙成為合同上新的債權債務當事人了,這是債務轉讓。
在這里債權轉讓有一種形式,債務承擔由兩種形式。
1、從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債的主體,一旦發生債權轉讓或債務承擔,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從違約責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原來的主體之間產生違約責任,因為這時第三人成為合同新的當事人他就有資格接受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了。
(三)、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規定在合同法第 121 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承擔了違約責任之后,再由當事人向第三人進行追償,這也是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的體現原則之一,當事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造成違約或侵權的第三人追償。
(四)、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35 條。加害給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瑕疵履行而導致人身損害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也體現了合同的相對性。例如:甲買熱水器,在使用過程中漏電,導致人身傷亡,這時甲只能向商場主張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只能產生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甲不能向廠家主張違約責任,因為他們之間沒有合同,當然,甲可以向廠家主張侵權責任,這是沒有問題的。
(五)、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 224 條。
例如:甲將自己的一間空房租給乙居住,乙能否不經甲同意,就將房屋轉租出去?這是不可以的,因為租賃合同是建立在一定的人身信任基礎上的,因此乙轉租要經過甲同意,
比如乙將房屋轉租給丙了,這里要注意,轉租后,形成了兩個完全獨立的租賃合同,甲乙之間是一個租賃合同,乙丙之間也是一個完全獨立的租賃合同,這兩個租賃合同中各自有各自的當事人,分別產生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違約責任。
再比如甲租給乙, 1000 元 / 月,乙轉租給丙, 1200 元 / 月,甲能否主張乙轉租后多獲得的收益?
這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都是獨立的。
如果丙住進去后,將房屋部分毀損,這時也只有乙才能向丙主張責任,丙也只能向乙承擔違約責任,這里也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當然,甲也可以基于侵權向丙主張侵權責任。
(六)、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 253 條第 2 款以及合同法第 254 條,這里,承攬合同也是一個典型的有人身信任關系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經過定作人同意,但是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還是合同法第 121 條的應用。
( 七 ) 、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 317 、 318 條,多式是指采用多種運輸方式,多式聯運的經營人可以與各區段的承運人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二、合同的相對性的例外,即債權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一)、合同保全,規定在合同法 73 、 74 條
1、代位權: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向次債務人起訴,債權人為第三人。
2、撤銷權:債權人撤銷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使債權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 272 條第 2 款,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單式聯運合同中的區段承運人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 313 條,兩個以上的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則
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后契約義務。
(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一)廣義合同與狹義合同
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債權合同之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等。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是狹義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1. 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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