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篇一:合同條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1、通用合同條款
具體內容和格式詳見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條款。
2、專用合同條款
具體內容和格式詳見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專用合同條款,應結合通用合同條款一起使用。以下為本工程項目的主要專用合同條款內容。
(1)合同價款的確定與支付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根據以下 條確定:
1、中標總報價;
2、按招標文件約定的計價依據編制并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確認的施工圖預算。
二、工程預付款:
1、預付款比例的計算基數為。
(1)合同總價。
(2)年度工程計劃資金額度。
(3)實體性消耗金額、非實體性消耗金額。
2、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比例為上述確定的計算基數的 。
(1)10%。
(2)20%。
(3)30%。
3、支付期限: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
4、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的,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并承擔違約責任。
5、預付的工程款應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 。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
2、工程量的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支付。
3、支付期限及額度: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工程價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1)70%
(2)80%
(3)90%
4、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的責任:
(1)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
率計算)。
(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工程結算
一、工程量的調整: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的工程量均應按實調整:
(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的數量有誤;
(2)非承包人原因的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
(3)發包人及監理人簽證引起的工程量調整;
(4)招標文件中的暫定工程量部分。
2、變更的工程量應根據變更設計圖紙、變更聯系單,按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確定,并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確認。
二、單價的確定
(1)合同中有類似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應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2)合同中沒有類似變更工作子目單價的,由承包人根據合同中約定的組價原則或參考“計價依據”提出適當的單價,并按中標浮動率進行浮動[中標浮動率=(不含暫列金額、暫估部分金額的中標價/不含暫列金額、暫估部分金額的招標控制價—1)×100%],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后執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價金額占合同總價2%以上的分部分項清單項目,其工程量增加或減少超過本項目工程數量15%及以上時,或合價金額占合同造價不到2%的分部分項清單項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減少超過本項目工程數量25%及以上時,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應單價由承包人參照投標時的報價分析表對原單價重新組價或參考造價管理部門現行的計價依據提出適當的單價,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三、合同期間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波動引起合同價格的調整:
1、人工價格調整方法:即對人工價格根據合同工期內各期《寧波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上發布的人工市場信息價格的平均價進行補差調整。
2、工料單價法計價項目材料價格調整方法:
(1)根據合同工期的前80%時間內各期《寧波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及《浙江省造價信息》上發布的相應材料信息價的平均價進行補差調整;
(2)無信息價的材料,承發包人根據雙方確認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差調整。無信息價材料價格一經確定后,不再浮動。
3、綜合單價法計價項目材料價格調整方法:合同期內,當占工程合同造價1%及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幅度超過 %時,允許承包人對超過部分進行補差調整,調整方法參照工料單價法計價項目。
(3)材料和設備供應
一、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凡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設立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必須由業主方供應,估價材料或設備總價值50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
發包人未按照條款約定的材料及設備的規格、數量、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供應材料設備,所應承擔的責任是: 。
1、賠償承包人的直接經濟支出(主要指差價、返工停工損失等);
2、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質量、工期違約損失;
二、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1、全部由承包人采購;
2、除發包人供應的設備材料外。
三、對承包人采購的設備材料的特殊要求: 。
(4)保 修
一、國家規定的一般工程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
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一般工程為5年,商品房為8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線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本項目的保修期限約定:。
二、保修擔保的金額為本工程結算價款的%,可采用的保修擔保形式: 。
1、銀行保函;
2、保修保證金的方式;
采用銀行保函的保修擔保應在履約擔保完結前出具。
三、各擔保部分的保修擔保金額將在上述2、3、4、5款相應的保修期滿后28天內分別結清。采用銀行保函作為保修擔保的承包人,應在完成保修義務部分的保函結清之前,重新按規定提交未完成保修義務部分的銀行保函或保修金。
(5)工程履約擔保和發包人支付擔保
一、承包人的工程履約擔保金額和方式根據投標文件中的承諾確定。
二、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
1、發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方式:
(1)銀行保函;
(2)直接向承包人提交(支票、銀行匯票)。
2、發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但保的金額與承包人的履約擔保金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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