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加工定做合同范本,歡迎查看!
加工定做合同(一)
定作人(甲方):
承攬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電瓶產品委托乙方加工制作的相關事宜,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作內容
加工定作內容:就乙方目前生產的20多個品種的電瓶,甲方暫定在合同期限內向乙方定做30萬支。
第二條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年12月30日止。
第三條加工定作方式
1、本合同中甲乙雙方所約定的加工定作方式為:由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進行加工制作,生產出成品后,向甲方交付產品,乙方收取加工勞務費。
2、在本合同期限內,生產原材料和成品的所有權均系甲方所有,乙方只具有收取勞務費的權利和義務。
3、關于其加工制作過程中的稅、費等問題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條加工勞務費
乙方完成甲方定作的工作量后甲方按成本價的15%向乙方支付加工勞務費用。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期限內,甲方負責向乙方供應生產電瓶產品所
需的一切原材料,乙方提供倉庫供甲方用于原材料和產品堆放,甲方對原材料享有所有權,甲方派專人就原材料簽收登記、保管,并按生產進度的需要發放原材料。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進行加工制作,如發現存在不合格產品的,甲方可拒絕接收成品,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成本損失。
3、乙方應對生產的成品,分批次向甲方移交。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處置甲方的原材料或成品(包括不得變賣、轉移、出售、贈與、擔保等)。
5、合同期間,非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約定情形乙方不得停工、停產。
6、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的原材料或成品。
7、如甲方認為有需要對生產的產品辦理質押等手續的,乙方應全面配合。
第六條驗收標準
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乙方
下線的成品每天向甲方辦理移交。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應妥善的保管好甲方供應的原材料和生產線上的半成品及未交付的成品,在此期間,如存在損毀滅失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如擅自處置甲方的`原材料或產品的,則由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時間:
加工定做合同(二)
承 攬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攬方加工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1.(用承攬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攬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檢驗。承攬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時,定作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承攬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承攬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
2.承攬方對于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復制品。
3.定作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計算: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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