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舉牌游街宣傳活動合同
甲方:蘆溪縣興隆家裝電器超市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雙方互惠、互利、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聘請乙方舉牌游街人員用于宣傳活動、發布廣告。
二、甲方宣傳扁總面積:約 平方米,均為雙面的。
三、活動時間: 年 月 日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
四、宣傳路線:→ → →→→→→→→回甲方店。
五、聘用金:元/人(大寫:人民幣 元整),共計人,合計: 元整)安裝、噴繪費用由乙方承擔,城管等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付款方式:宣傳結束后拍照,合格后即全部付清。
七、乙方責任:
①在合約期間內不得再承接他人廣告宣傳活動。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返兩倍的材料費及兩倍的租賃費)。
②乙方有責任在合約期間內保證宣傳現場氣氛熱烈、宣傳路線完整,否則須返還所有聘用金。
八、甲方責任:
①甲方所發布的廣告宣傳必須合法,違法的廣告所引起的責任一律與甲方無關。 ②按時支付聘用金。
九、違約責任:如出現違約,由違約方向被違約方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十一、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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