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是否簽合同?相信這是很多正從事臨時工職業的人最想知道的答案。如果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的話,那么他們的合法利益該從什么地方得到保障呢?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為大家講解臨時工是否簽合同的問題。

一、招聘臨時工也應簽合同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發生勞務關系,勞務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可以對勞動時間、勞動報酬、雙方責任義務等進行簡單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用人單位出現克扣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等情況,‘短期工’可以依據勞務合同為自己‘討公道’。”
“自金融危機以來,國內大部分企業主要以短期小訂單為主,短期訂單越多,企業就更不敢‘養’充足的長期普工,接到訂單時,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并盡快完成訂單,就會招聘臨時工,這樣企業一方面降低了勞動成本,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梁隊長表示,“臨時工”每周工作超過24小時以上的必須按全日制工資支付,企業不能打“擦邊球”。
二、臨時工工傷的賠償標準
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規定》中,明確“臨時工”系指用于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崗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后,全面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干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于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綜上所述,我國對臨時工也是規定了必須要簽勞動合同的,這樣才能充分的保障廣大臨時工的權益。要是您所在的單位不與您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話,請你及時與我們聯系,讓我們通過法律的視角為您提供實際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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