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劃、獨家代理銷售甲方產權所屬的“ 綠島商城 ”項目(下簡稱項目),該項目位于 江門市建設三路135號 ,可售建筑面積約 萬平方米左右;該項目的商業和寫字樓單位均為乙方獨家銷售代理銷售范圍,所有可銷售物業均視為乙方業績并可按本合同約定標準收取傭金。
二、銷售任務
1、甲乙雙方約定,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并正式開盤后6個月內乙方應完成項目推盤量(推盤量指項目具備銷售條件并實際公開銷售的物業面積)的60%,項目正式開盤后12個月內乙方應完成項目推盤量的80%,乙方銷售業績以《房屋買賣合同》和《認購書》的銷售面積為標準統計。
2、甲乙雙方約定,項目在20 年 月 日前取得預售許可證,如項目在正式開盤前未完全具備銷售條件(指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其他銷售手續不齊全),甲方對乙方的銷售任務指標和完成時間隨之順延或不再生效。
3、如在約定時間內乙方未完成銷售任務,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支付乙方已經實現銷售業績對應的代理費。如甲方與乙方解約,甲方應支付乙方已經實現銷售業績(以購房合同和購房認購書的總金額為統計基數)對應的代理費。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本項目可銷售面積的95% 時,在乙方完成項目 95% 銷售率后,雙方可協商終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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