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衛生室規章制度范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村衛生室規章制度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機構執業規則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醫務人員醫德規范
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
七、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一、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履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二、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三、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四、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五、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六、鄉村醫生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七、鄉村醫生應當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鄉村醫生每2年接受一次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門診登記管理制度
一、門診登記一般項目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等內容應清晰、完整,并與處方記載相一致。
二、門診登記范圍應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記、初復診登記、疾病分類、轉診轉院、初步診斷、治療原則和處理方案,并與處方記載相一致。
三、門診登記對需上報的傳染病病例要做出明顯標記,并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上報后,在門診登記相應處加蓋“疫情已報”章。
四、門診登記對14歲以下兒童要登記家長姓名、工作單位、家庭詳細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學校、班級等內容。
五、門診登記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剪貼、顛倒,醫師要簽全名。
六、要認真做好門診登記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門診登記,按規定要求存檔備查。
傳染病管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實行傳染病和因突發事件致病人員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立即用電話通知本轄區內疫情管理人員,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四、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
五、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及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
六、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六、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及時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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