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范本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裝修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裝修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1
裝修裝飾公司工程部經理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工程部經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二、服從總公司領導,努力提高自身,積極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三、努力加強團隊建設,積極配合其它各部門開展工作。
四、認真做好各裝飾工程的施工組織計劃,做好裝飾項目經理工作安排,做好施工班組調度,確保施工正常進行,做好施工管理。
五、做好裝飾工程內控的監控,認真參加合同報價評審,確保工程利潤的實現。
六、工程部經理負責工藝規范的調整,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
七、負責對工程管理人員的考核及提成的審核。
八、、督促所屬部門按規定程序,規范要求進行運作。
九、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對優良率審核、獎懲的實施及下達整改指令。
十、負責所屬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業務指導,并做好所屬人員的績效考評工作。
十一、負責對設計師工藝方面的培訓工作。
十二、對所屬人員的崗位調整,人員招收和辭退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并配合行政部門做好人力資源儲備工作。
十三、負責處理重大客戶投訴與客戶交流等相關事宜。
十四、按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工作,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十五、工程部經理負責每周召開一次工程部例會。
裝修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2
考勤制度
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經營管理而制定:
(一)出勤
工作時間:每天7小時,正常時間為上午8:30—12:00 14:30—18:00,根據公司需要調整。
(二)打卡:
員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計每日4次)。 員工應親自打卡,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者,無論是否遲到, 均按C類遲到計算、忘記打卡的員工, 需要其直接上級把員工漏掉打卡的時間給予補簽、
(三)公出:
一個工作日內的公出需在前臺登記,方便轉接電話和留言。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門經理批準,并到前臺登記、
(四)請假:
任何類別的假期都需部門經理事前批準,并到前臺登記,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在兩小時以內電話通知本部門經理并在上班當日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計。
(五)遲到、早退和曠工的獎懲制度:
1、全勤獎:每月30元,以考勤卡為準、
2、遲到早退: 上班8:30以后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8:00以前離開,視為早退,遲到早退1分鐘5元 2分鐘10元以此類推)遲到30分鐘以后,按曠工半天計。
3、 曠工:連續三個工作日無故缺勤,或未經批準休假者將被視為曠工。直接主管將親自聯絡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滿三天后的二天內交出
4、在30天內未經批準缺勤總計6天(48小時)者被視為曠工,并予以辭退。
辭職制度
保障員工權益,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規定。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規定辦理,具體實施細則:
本公司員工的離職分為辭職、辭退、自動離職、開除四種情況
(一)辭職
(1)合同期滿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繼續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辭職;
(2)員工因疾病、身體方面的原因(須附鎮級以上的醫院證明和相關資料),并在短時間內不能恢復健康而提出的辭職;
(3)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個人辭職,財務部方可依規定給予結算工資。
(4)公司所有職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總監(含)級以上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半月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單》,試用期職員離職申請應七天前提出。
(5)所有辭職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申請得到批準后再辦理離職手續,并離職前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處理,并不予以結算工資。
(三)辭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辭退:
(1)試用期內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2)對工作不負責任,表現欠佳,經教育無效者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或調換崗位仍無法適應者;
(3)數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屢教不改者;
(4)不服從管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者;
(5)由于公司經營不景氣或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
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條件
(1)對未準辭職,而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2)請假期滿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續假達三天(含)以上者。
2、員工未經正常渠道辦理辭職、辭退手續,擅自離職離崗,終止雙方勞動關系,若對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應賠償公司損失。
3、重要崗位員工因自行解除雙方雇傭關系導致企業重大損失者,公司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開除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開除:
(1)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2)不服從領導,不執行上級工作指令,態度惡劣,情節嚴重者。
(3)威脅、恐嚇、危害管理人員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者。
(4)偷竊公司產品、開發信息、文件制度、員工財物或泄漏公司商業技術秘密的。
(5)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聚眾鬧事,破壞正常工作秩序者。
(6)酗酒鬧事、打架斗毆、聚眾賭博,有流氓行為或道德品德極為敗壞者。
(7)不忠于公司事業,貪污受賄,索取回扣,公報私仇,嚴重損害公司名譽和信用者。
(8)工作中嚴重弄虛作假,偽造(包括與人串謀)公司記錄文件、帳單等人為掩蓋事實真相,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者。
(9)觸犯國家有關法律造成犯罪,觸犯刑律而被公安機關拘留、判刑人員。
(10)對于違反上述條件者經公司核準開除的人員工資不全部發放,僅發放基本工資的30%作為遣送費并永不錄用,如果開除人員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的索賠權利直至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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