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花都區法院建立司法責任聽證制度
為讓司法責任的定責過程更加透明、開放、多元,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在審委會討論案件質量責任時,引入聽證程序,賦予經辦法官、列席法官、庭長、紀檢等人員現場申辯權,申辯意見將作為審委會確定司法責任的重要依據。
讓承責法官充分表達意見
“各位委員,根據法人人格混同理論,結合本案事實,我不同意中院改判意見,據此本人不應承擔案件質量責任。”法官肖志強表示。
這是8月10日花都法院舉行的二季度案件質量責任認定聽證會的情形。本次聽證會將對今年二季度改判、發回重審的42件案件,由審委會根據聽證意見,現場作出責任認定。
發言結束后,肖志強告訴記者,“做法官五年了,第一次在審委會上就案件質量定責發表看法。這在以往,法官要不要承責,審委會開個會就定了,沒法官什么事,最多事前提交個書面意見。”
據了解,以往該院審委會主要依據法官提交的自查報告和審監庭出具的核查報告等書面意見,經審委會委員討論后,決定法官是否需要承擔案件質量責任。法官不能列席審委會討論,更不能現場就責任承擔發表意見,只能事后對審委會定責決定提出申訴。
“審委會依書面意見定責的弊端在于書面意見內容有限,且書面意見之外的情況,法官無處表達。由此造成法官對審委會責任認定決定的認同感較低。”該院專職審委會委員高亮介紹道,“讓法官參與定責討論,并發表意見,是提高審委會定責決定公正性、權威性的重要保障。”
“借用聽證理念,讓司法責任認定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更具交互性和參與性。”該院院長曾醒萍表示。
為此,該院決定在每季度的案件質量責任認定專題審委會上,引入聽證程序,建立司法責任聽證制度。聽證會除審委會委員以外,經辦法官、列席法官、庭長、紀檢等人員均可參與審委會討論,雖然后者沒有表決權,但其意見是審委會委員表決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記者在聽證會現場了解到,列席會議人員紛紛就法人人格混同問題發表了看法,一番熱烈的討論后,審委會委員經表決認定肖志強應承擔案件質量責任。
面對承責的表決結果,肖志強說,“這個責我擔的心服口服,相對于結果,我更在乎過程。”
被理解的責任令人信服
“我其實更在乎理解。”肖志強意猶未盡的表示,“雖然擔責了,但我感覺自己被理解了,同意我的觀點可視為正向理解,不同意的可視為反向理解。因為只有理解你在說什么,才能從反向作出不同的評判。”
和肖志強一樣,參與二季度發改案件質量責任聽證會的40位法官,不管是被定責的還是沒被定責的,大家都有同樣的感受,“被理解的責任,令人信服。”
據了解,該院啟動司法責任聽證程序的條件是,當審判監督部門與承辦法官在是否需要承擔案件質量責任上的意見不一致時,才會提交審委會討論。
從“不服”到“信服”,中間的橋梁是聽證帶來的理解。
這一蛻變,法官肖志強最有發言權。關于法人人格混同問題,肖志強在判決之前做了大量“功課”,從學術觀點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案例,從域外司法實踐到國內判例,收集的資料壘了半尺高。案件經過三次庭審后,肖志強自信地判了兩被告構成法人人格混同,出乎意料的是,廣州中院改判了,認為不構成法人人格混同。
審判監督部門經審查后,認為本案不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經辦法官應承擔案件質量責任。對此,肖志強覺得很“憋屈”,認為自己觀點沒問題,無需承責,并多次與審判監督部門解釋、溝通。因承責意見不一致,該案進入司法責任聽證程序。
記者在聽證會現場看到,肖志強引經據典的陳述,引發熱烈討論,支持的、反對的,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隨著討論的深入,認為因兩被告成立時間不一致,雖有業務、人員交叉,但缺乏混同的主體條件,所以不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的觀點逐漸占據上風。
“以往不知道審委會是怎么定責的,也無從了解審委會委員發表的意見,聽證程序的引入,讓這一切不再神秘,也為大家提供了相互理解的機會。”肖志強臉上露出“釋放”后的輕松,“支持的觀點令我欣慰,反對的觀點令我信服,一句話,理解萬歲。”
聽證提升辦案質量
“法人人格混同認定標準被《審監通報》全文刊登。”這是肖志強最近津津樂道的一件事。
原來每次司法責任聽證會結束后,審判監督庭都會以《審監通報》的形式通報定責情況,并摘登聽證過程中的主要觀點及精彩發言。
“每期的《審監通報》我都要認真通讀好幾遍,每讀一遍都有新的體會,尤其是一些新穎觀點和精彩發言最能引發共鳴。”因開庭緣故沒能參加現場討論的年輕法官白一帆說。
司法責任聽證制度的溢出效應正逐步顯現。
“法人人格混同的評判標準”“分期休假工資核算方法”“肇事司機與車輛出借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些眾說紛紜、令法官莫衷一是的難題,經司法責任聽證的一次次激論后,共識在共鳴中應運而生,新的統一裁判標準也逐漸清晰。
“聽證過程中形成的統一裁判尺度,我們會及時以《審監通報》形式加以固定,用以指導司法實踐,防止類似問題發生;而法官應承擔的司法責任也會如實記入法官檔案,并作為法官晉升、評優的重要依據。”花都法院審監庭庭長陳錦源介紹。
自2014年9月實施司法責任聽證制度以來,該院對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可能存在案件質量問題的220件案件,召開4次司法責任聽證會,確定應該承擔責任的102件。被確定擔責的法官全部“服判息訴”,首次實現“零”申訴。
同時,反映該院辦案質量的指標大幅提升。截至2015年9月,該院上訴率同比下降近10個百分點,上訴改判、發回重審率同比下降1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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