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建議書范文(一)
X鎮初級中學:
本院在審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傷害一案中發現:被告人X曾系你校學生,X利用對學校環境熟悉的便利條件,為報復他人到校對你校學生X進行傷害。在毆打過程中,你校學生完全有能力保護自己,但由于對X等人的懼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傷,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使你校學生及家長產生校內無安全感的心理。為此,特建議:
一、教育學生學會保護自己,以積極、有效而妥當的方式、方法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二、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學校每天都應有保衛人員值班巡邏 。對嚴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同時,為使值班人員負起責任,確保學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為的傷害,建議對門崗值班的人員予行政處理。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二0XX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司法建議書范文(二)
中共××市××區委、區政府:
本院在審判原告張某某訴被告XXXX交通設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發現:
原告張某某為了尋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人XX公司,花費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包括不得不求助于媒體報道,到最后還是不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掘,以至于法院只能根據間接證據進行事實認定。本案一審、二審窮盡了各種法律手段支持了張某某的索賠請求,而XX公司也確實是應當對肇事土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施工單位。
比較起來,本案中的張某某還算是幸運的。因為有些類似案件中受害人的舉證意識不強,舉證能力有限,法院根據受害人提供的間接證據有時真還不能認定正確的責任人,因而有時受害人的索賠請求真還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樣的案件如果多了,顯然會對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構成不利。 為此,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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