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有關市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歡迎大家一起來借鑒一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草原火災應急工作機制,全面、迅速、有序地依法處置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草原火災損失,保護草原資源,維護草原生態安全和牧區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草原防火條例》、《全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寧夏草原管理條例》、《寧夏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災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火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銀川市應急委員會和銀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
草原火災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重大、特別重大草原火災的主體,市人民政府是應對對本行政區域較大草原火災的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草原火災的主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給予縣(市)區人民政府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銀川市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協調重大、特別重大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銀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組織開展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銀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農業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林業局局長、市農牧局局長、銀川市武警支隊副支隊長擔任,成員由銀川市黨委宣傳部、發展和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牧局、商務局、衛生局、安監局、林業局、糧食局、市政府政府應急辦、氣象局、通訊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隊、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興慶區、西夏區、金鳳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草原火情監測預警
草原火情預警信息主要來源于自治區氣象服務中心和農業部草原防火指揮部衛星遙感監測和地方報告。
草原防火辦公室是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機構。進入防火期(10月15日—翌年5月15日),設值班室,24小時值班,辦公室領導帶班。值班室負責接收衛星監測的火點信息、及時通知火點所在市縣(市)區草原防火辦公室,并要求當地迅速進行核實,及時反饋信息。辦公室對反饋信息進行核實,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
3.2 預警預防行動
防火指揮部在進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并組成督查組赴重點草原防火區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各地落實各項防火措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火災發生規律,劃定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度。在跨行政區域的草原地區、草原和森林交錯分布地區,要根據草原防火工作實際,開展區域聯防和部門聯防,確定聯防區域,建立定期會商和緊急會商、火災預防預警和聯防措施、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撲火人員和物資支援、災民安置和災后恢復重建等聯防聯控機制。依據氣象部門提供的預報預警信息,采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減少草原火災的發生。
3.3 預警支持系統
重點草原防火地區要加強草原防火指揮系統建設,確保草原火情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指揮有力。
4 應急響應
4.1 火災響應級別
草原火災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級別
4.1.1 Ⅰ級(特別重大)
正在燃燒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草原火災:
(1)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明火尚未撲滅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傷20人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國家級森林、草原自然保護區的;
(5)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
4.1.2 Ⅱ級(重大)
正在燃燒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草原火災:
(1)受害草原面積2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明火尚未撲滅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傷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國家級森林、草原自然保護區,或位于自治區(省)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
(5)自治區境外大面積草原火距我區邊界5公里以內或連續燃燒72小時以上,對我區境內草原造成較大威脅的。
4.1.3 Ⅲ級(較大)
正在燃燒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草原火災:
(1)受害草原面積100公頃以上2000公頃以下的;
(2)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4)超過24小時尚未撲滅的。
(5)位于地市交接區域具有一定危險性的。
4.1.4 Ⅳ級(一般)
正在燃燒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草原火災:
(1)受害草原面積1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4)Ⅰ、Ⅱ、Ⅲ級草原火災之外的。
4.2 響應程序
縣級人民政府制訂和完善本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并負責對Ⅰ、Ⅱ、Ⅲ、Ⅳ級草原火災作出積極響應。
根據草原火災分級標準,響應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 、Ⅳ級響應。
草原火災發生后,市級人民政府視情啟動Ⅰ、Ⅱ、Ⅲ、Ⅳ級草原火災本級草原防火應急預案,并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縣級視各縣草原情況制定縣級啟動應急預案。
4.2.1 Ⅰ級響應
發生Ⅰ級草原火災,銀川市要向上級迅速報告,并由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迅速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農業部報告。由自治區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向指揮部領導提出處置建議,經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啟動本級Ⅰ級響應程序。同時啟動銀川市森林草原防火I級響應程序
(1)應急組織機構各組工作人員迅速到位;
(2)指揮部迅速對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評估,對撲火工作做出總體部署,發出指令;
(3)派督導組趕赴火災現場,指導地方做好撲火工作;
(4)根據火情及市縣(市)區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的申請,由指揮部決定調用草原防火物資儲備庫物資。根據需要由草原防火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跨市、縣(市)區、跨部門草原防撲火聯動工作;
(5)必要時政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火災撲救的緊急措施,調動撲火人員,調撥撲火經費和物資;
(6)與市氣象服務中心等單位聯系,做好火情監測;必要時建議由市氣象局提供撲火應急氣象服務,組織實施人工增雨撲救草原火災。
(7)對重大草原火災以上的草原火災(含重大草原火災),市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必須趕赴火場,協助組織和督促地方做好撲火救災工作。
4.2.2 Ⅱ級響應
發生Ⅱ級草原火災,及時向上級上報,并由自治區政府上報農業部報告。由自治區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迅速對火情做出分析和評估,向指揮部領導提出處置建議,經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批準啟動Ⅱ級響應程序。同時啟動銀川市Ⅱ級響應程序
(1)根據指揮部領導指示,協助地方做好撲火工作;
(2)根據火情,派督導組趕赴火災現場,指導地方做好撲火工作;
(3)根據火情及縣(市)區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的申請,由指揮部決定調用草原防火物資儲備庫物資。根據需要由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跨縣(市)區跨部門的`草原防撲火聯動工作;
(4)與市氣象服務中心等單位聯系,做好火情監測;必要時建議由市氣象局提供撲火應急氣象服務,組織實施人工增雨撲救草原火災。
4.2.3 Ⅲ級響應
發生Ⅲ級草原火災,及時向指揮部領導報告向上級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報告,并同時啟動銀川市Ⅲ響應程序。
(1)與銀川市氣象服務中心等單位聯系,做好火情監測,掌握火情動態,及時將火情信息通報地方;
(2)與縣區保持密切聯系,了解火場前線撲火力量部署、火場地理信息、氣象和撲火情況,指導地方做好撲火工作。根據需要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跨縣(市)區跨部門的草原防撲火聯動工作;
(3)傳達落實有關領導的指示精神。
4.2.4 Ⅳ級響應
發生Ⅳ級草原火災,市級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啟動本級政府Ⅳ級應急預案,并向自治區防火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報告情況。草原防火辦公室密切關注火情動態,掌握各級地方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作出響應情況。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 草原火災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火情信息,發生Ⅰ、Ⅱ、Ⅲ級草原火災可直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接報信息后1小時內報告自治區政府。除Ⅰ、Ⅱ、Ⅲ、IV級草原火災之外,各縣區草原防火指揮部自己根據火災情況啟動本縣區應急預案。
4.3.2 信息報送內容: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地點、經緯度)、過火估測面積、火場地理狀況、火場氣象狀況(溫度、風力、風向)、撲救力量(人員、車輛、主要撲火設備數量)、火情發展趨勢、火災級別、人員傷亡、威脅居民點和重要設施情況等。
4.3.3 縣、市級草原防火指揮機構每日8時、16時通過寧夏農業信息網和傳真向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報送重點火場綜合情況,并根據情況向受威脅地區有關部門和相鄰行政區域草原防火指揮機構通報火情。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向農業部草原防火指揮部報告火情信息。
4.4 通訊
市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準確掌握各縣(市)區草原防火指揮機構值班電話、主要負責人電話;掌握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聯系方式。必要時,指揮部設立草原防火指揮專線電話。
4.5 前線指揮
草原火災撲救的前線指揮部由火災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建,直接指揮撲救工作。
4.6 救護醫療和安全防護
火災現場救護、后方支援及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疫病防治、牲畜轉場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接到火災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需要國家派遣參與撲火的,按照《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8 新聞發布
新聞媒體的采訪由指揮部草原防火辦公室負責,指揮部領導審核發布。必要時指揮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指定新聞發言人。
4.9 氣象服務
氣象部門根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通報的火場位置、火場范圍和火情蔓延趨勢等信息,密切監視天氣變化,分析研判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具有有利時機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
4.10 應急結束
火災被撲滅,人員撤離火場后,由市、縣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向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報告。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草原火災的,由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會同自治區應急辦提出建議,自治區應急委員會決定終止Ⅰ、Ⅱ響應。發生較大草原火災的,由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級人民政府應急辦提出建議,市級政府應急委員會決定終止Ⅲ級響應。發生一般草原火災的,由縣草原防火指揮部會同縣級政府應急辦提出建議,縣級應急委員會決定終止Ⅳ級響應,轉入正常工作,并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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