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工程授權委托書范本
導語:因為建筑工程分類較多、涉及到的步驟非常多、在工程中遇到的突發情況也是多到棘手。所以很多時候,為了快速的解決突發狀況,通常口頭約定一些事項。但是,難免不會發生糾紛。這時候,一紙書面授權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下面,小編為您分析建筑工程授權委托書范本的重要性,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的格式
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并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盡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是由委托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權,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不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致送單位
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經有明確第三人,就需要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加上致送單位,這樣能固定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的使用范圍,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對委托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受托人畢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盡責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確致送單位,就能盡量限制受托人不當行為的風險。
3、委托事項
委托事項簡單說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托人行為的范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如果委托事項不明確,基于保護第三人對于法律文書的信賴,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授權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受托人本是為他人做事,行為后果應當由委托人承擔,但卻因授權不明而承擔了補充連帶責任,所以說委托事項不明的,對第三人沒什么風險,但對委托人和受托人風險較大。
4、委托權限
讓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經在委托事項中表達清楚了,下面就得說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權限內干這件事,這就是委托權限。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可以分為“寬授權”和“窄授權”。寬授權顧名思義代理權限比較廣,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較多。寬授權便于受托人做事,對第三人比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匯報,這樣能提高做事效率。寬授權對委托人的風險就是較難防范受托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窄授權就是授權范圍比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個傳聲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匯報,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寬授權還是窄授權都要把委托權限表達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權限就一項一項列清楚,避免在列舉委托權限后面加上“等”這樣的字樣,這會帶來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寬授權里值得說道說道的就是全權代理的問題。
5、全權代理的問題
全權代理又稱全權委托簡單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為全權委托的受托人的權限過大,但受托人畢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樣保護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全權代理還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體可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實施民事行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
在訴訟代理場合,法律對于“全權代理”是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69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想實施上述處分當事人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當事人明確的特別授權,如果僅表述成“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是無權實施上述行為的。
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并沒有象訴訟代理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代理場合,如果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寫明“全權代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代理人可以為被代理人所為的一起行為,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說在民事代理場合還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寫清楚,不要圖省事就寫全權代理。下面介紹一種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的范例。
全權代理的范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為特別授權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托人同意、放棄、變更本合同各條款,代為收取相關款項,并代理委托人簽署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文件。凡受托人在上述權限內簽署的書面文件,均視為已經獲得委托人的全面授權。委托人承認該等書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動配合履行相應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轉委托的問題
轉委托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享有的代理權轉托給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是相對于本代理而言的。被代理人是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處理相關事宜,但與代理人選任的復代理人之間并沒有信任基礎,所以原則上代理人并無轉委托的權限。代理人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享有轉委托的權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確授權;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緊急情況下,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托人根據自身的利益考慮決定是否有必要賦予受托人轉委托的權限。如果想賦予受托人轉委托的權限一定要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予以明確,否則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轉委托他人。如果委托人希望受托人本人親自辦理委托事宜,而不能轉委托他人,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可以寫也可以不寫“受托人無轉委托的權利”的字樣,因為即使不寫明,法律規定受托人原則上是無轉委托的權利,但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公證的場合,有些情況下公證機構要求必須寫明受托人是否有轉委托的權利。
實務中,如果不想賦予受托人轉委托權利,最好在建筑工程施工授權委托書中表達清楚,斷了受托人擅自轉委托可能出現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念頭。
禁止轉委托的范例:
“受托人需親自完成委托事項,無轉委托的權利。”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29900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