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職手續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室、部:
近期,員工在辭職、辭退等解除勞動關系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致使崗位人員緊缺,形成了不穩定因素,同時也給正常經營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為了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嚴格依法辦事,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告知綜合辦公室,如不按規定將扣發當年度的一個月的工資來代替公司的待通知期,但扣除不能免除離職人員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經公司同意可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因離職員工原因久拖不辦的,所產生一切法律責任由離職員工承擔。如乙方未辦理工作交接,導致公司損失,離職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責任與義務,都構成違約行為,遇到此情形,另一方除享有索賠的權利外,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員工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以上補充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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