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研習培育智能技能教學探究論文
摘要:法律教學的主要任務,是培育學生的智能技能,即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案例研習是培育智能技能的最佳方式。案例研習包括四個步驟,即個體研習、小組討論、班上講述和教師點評、總結。為使案例研習取得實效,應在課程設置、規則制定、案例選擇和授課人數等方面采取針對性的策略。
關鍵詞:法律教學;案例研習;智能技能
法律教學的主要任務,是培育學生的“智能技能”,即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教學,主要是“課堂講義式”教學[1],由教師依托教科書進行法理闡釋,偶爾舉幾個案例講解一下。這種教學方式,對于學生掌握法學理論知識也許是有效的,但不足以培養智能技能。原因在于,智能技能屬于隱性知識,必須由學生親自動手、在做中學。從各國(地區)的教學實踐來看,培育智能技能的最理想方式,當推“案例研習”,因而有必要對此作深入研究。
一、智能技能的涵義及培育要求
智能技能屬于法學隱性知識。隱性知識是相對于顯性知識而言的。1958年,英國學者波蘭尼在《個人知識》一書中,以能否編碼為標準,將知識區分為“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2]。其中,隱性知識是指“存在于個體或組織網絡中,具有情境依賴性而難以被編碼的知識”[3]。與顯性知識相比,隱性知識具有情境性、個人性、意會性和實踐性等特點。隱性知識存在于各個學科領域,法學領域的隱性知識,即為“法學隱性知識”。如果說,法學顯性知識是關于實體法、程序法等方面的知識,那么,法學隱性知識則是如何適用法律處理問題的知識,它實際上是一種法律技能。根據何美歡[4]老師的觀點,這種技能包括兩個部分:智能技能和實務技能。其中,智能技能是指“使用符號的能力,是一種程序上的認知”,是“知道怎樣”,換言之,這是一種處理法律概念、條文及其他法律資料的能力,其核心是進行法律解釋和適用;實務技能雖然涉及法律,如草擬法律文件、談判等,但它的核心是處理法律業務中的人際關系。在法律業務中,必須兼有智能技能和實務技能,才能成事。但是,要形成實務技能,必須有豐富的人生閱歷,以及對人情世故的透徹理解,故其培養的最佳途徑不在學校,而在學生畢業后的執業中[5]。因此,學校培養法律技能的重點,應當是智能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智能技能的培育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知識傳授。即對實體法、程序法和法律實務等知識的傳授。由于它們屬于顯性知識,課堂講授是最有效率的方法,本文對此不作討論。二是技能訓練。具體包括:
(1)認定和核實任何與法律問題相關的事實的能力;
?。ǎ玻┓治鍪聦嵑途捅粻幾h的事實構建或批評某論證的能力;
?。ǎ常┱J定法律問題和就法律問題構建有效和中肯切題的論證的能力;
(4)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礎政策以及社會環境的能力;
(5)明智地運用一切資料進行研究的能力;
?。ǎ叮┓治龊完U明抽象概念的能力等[6]。質言之,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能力。這種技能,是典型的隱性知識,僅靠講課是培養不了的,其惟一的培育方法,是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不斷地練習。由是,案例研習成為最佳選擇。
二、案例研習與“智能技能”培育要求的契合
案例研習肇始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于1870年由哈佛大學法學院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C.C.Langdel)教授首創,其主要做法是通過分析案例來闡述法律規范和法理。由于英美法系國家有判例法傳統,案例教學歷來受到重視。但是,這一教學法本身存在嚴重不足,因為案例總是有限的,不可能覆蓋整個法域,僅憑案例教學不足以系統掌握法律知識。于是,人們根據大陸法系的特點對其改進,即在系統傳授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再通過案例教學,使學生形成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能力,這種方法始被稱為“案例研習”。案例研習在大陸法系諸國,如德國、日本等,得到了廣泛應用,不僅用于法律教學,而且用于法官培訓,效果顯著。我國臺灣地區因為繼受德國法的緣故,對案例研習亦甚重視,尤其是著名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更是身體力行,其在大陸學界講學或授課,基本上都采用案例研習的教學方式[7]。近年來,案例研習受到我國大陸地區重視,一些精英法學院紛紛引入,如從2009年起,清華大學開設“刑法研討與案例分析”課,中國政法大學開設“民法案例研習課;2012年,北京大學開設民法、刑法案例研習課;2013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案例研習系列教材等。案例研習何以廣受青睞?原因在于,它與“智能技能”的培育要求幾乎完美契合。案例研習的重點在于“研習”,即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自己動手,對具體案例進行研究、討論,融入案件情境中,得出處理意見,并撰寫研習報告。案例研習過程,是一個典型的認定事實、解釋和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過程,其至少具有如下功能:其一,溝通知識與技能的橋梁。培育智能技能所要解決者,無非是適用法律處理案件,其要害是,使學生將法律知識轉化為處理案件的技能。案例研習的實質,就是要求學生運用所學知識,根據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正好為知識與技能搭建一座橋梁。其二,實現角色轉換。學生在動手處理案件中,其角色已經轉換,他(她)必須把自己當作一個律師,“像一個律師那樣去操作”(do like a lawyer),沉浸于案件處理中,通過認定事實、尋找法律依據,想方設法解決問題。
其三,有效的糾錯機制。案例研習中有多個互動反饋環節,包括老師的引導,小組的討論,全班一起研討,以及老師的點評、總結,它們構成案例研習的糾錯機制。最關鍵的是,案例研習屬于“紙上操作”,可以針對不同的案例多次做,針對同一案例反復做,從而使不足之處一個個暴露,找到差距,尋思解決之道。這些糾錯機制,使學生能夠在對比、檢驗中反思自己的做法,保證學到正確的技能,而不至于誤入歧途。最后,批判、反思意識的萌生。對于智能技能的培育,案例研習的功能不僅在于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實踐對象,從更高的層次來看,它還使學生萌生對現行規范進行批判、反思的意識。原因是,學生在適用法律解決爭議中,必然會碰到現行法律規范本身在解決爭議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問題,這就為其批判、反思現行規范,進而優化、完善現行規范提供了合適的進路[8]。正是由于案例研習具有上述功能,使其能夠幾乎完美地契合智能技能培育的要求,以彌補現行“課堂講義式”教學的不足,因而受到廣泛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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