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采購交貨的協議書
篇一:采購交貨協議書
購貨方: 深圳市思科瑞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采購物料,雙方本著平等、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供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方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系,甲方作為乙方的客戶,乙方負有依照甲方訂單要求按質按量按交期供貨的義務,承擔保質保量保交期的相關責任。
2.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物料包含以下產品(在本協議中統一簡稱為物料):
3.乙方承諾各批次提供的物料在工藝流程及其質量控制、物料檢驗等各個質量控制環節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保證該批次物料與經過甲方確認的樣品在外觀及其他技術指標方面相一致。否則乙方應無條件接受退貨或換貨,因此給甲方造成生產或延誤出貨交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每批供貨須按甲方訂單要求執行,及時送達,響應時間最遲不得超過甲方交期。如不能按期交貨須事先提前5小時與甲方協商,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延期。若乙方一再要求延期,影響到了甲方正常生產,又不予及時處理,甲方可單方取消訂單并追究乙方的責任(以追償經濟損失為優先)性。
5.若甲、乙雙方所確認的采購報價是含運輸費的(即承諾送貨到廠的),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時送貨,而由甲方安排車輛前去乙方取貨,乙方應按市場運輸價格補償甲方取貨的運輸費用。
6.供貨物料品種、規格、要求及價格:依甲方采購單載明品種、規格要求執行;價格以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報價單價格為準。如乙方調整產品價格,應事先及時通知甲方,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執行新價格,未經甲方認可的乙方單方調價無效,如果甲方訂單數量有提升,有權可以向乙方提出價格進行調整,以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價格為準。
7.乙方供應的物料被甲方應用到(甲方)產品中,若是因乙方物料質量缺陷給甲方客戶造成損失,而導致甲方被客戶追究法律責任和要求賠償損失時,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8.乙方供應的物料若經檢驗不符合甲方的驗收質量標準,在不影響使用性能的情況下,根據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程度,如乙方按 5 %— 20 %不等的折扣給予補償,甲方可作特采,或因時間比較緊迫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處理,而甲方需要生產而自行進行挑選處理,甲方則將挑選的工時統計并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則需要向甲方提供挑選工時的補償費用,員工(普通操作員)小時30元/小時,管理人員(組長、文員或以上級別的管理人員)50元/小時,否則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9.供方提供的環保材料應不含有對地球環境和人體存在顯著影響的物質,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3C認證等,針對每種材料簽訂環保質量保證書,并每年提供權威機構一次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有害物質檢測報告(如SGS),當甲方因質量或所送貨品種與訂單不符等原因,明確通知乙方退貨或換貨時,乙方必須最遲在次日(如果特急必須在當天處理)之內前來配合處理,超過十天不來處理的,甲方有權按無貨主任意處置,乙方的經濟損失自行承擔。
10.貨款結算方式:月結90天以上 □,月結90天 □,月結60天 □,月結30天 □,月結 □,現金 □,選擇結算方式在后面的正方形內打勾,為保證乙方所供物料在品質、數量、交期等方面的承諾,在甲、乙雙方終止合同合作且甲方的存貨乙方需協同處理完畢,無品質異常后甲方再將最后一個月的貨款付給乙方。
11.乙方與甲方合作期間,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同甲方事先已明確的競爭對手有針對損害甲方商業利益的合作,否則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補償(補償額度以甲方的實際損失計算)。
12.甲、乙雙方合作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賄賂甲方公司員工(如:來料檢驗、收貨、技術性能鑒定、采購等職位的員工),一經發現,甲方將予以乙方總貨款30%以上的處罰,如果賄賂甲方公司員工的事件再次發生,甲方將予以乙方總貨款50%以上的處罰,并有權隨時終止合同。
13.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的任何一款,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須承擔由其違約行為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違約金以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
14.甲乙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
15.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規定不明之處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違反本協議引起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先盡量協商,不能達到一致的,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應盡可能的繼續履行本協議除爭議事項外的其余部分。
16.乙方承認已經閱讀本協議,并確認了解協議中的含義。
17.甲、乙雙方合作期間,經雙方確認的往來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協議的效力。
1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篇二:十三種交貨方式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 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 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 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 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 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 本術語主要適用于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 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 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 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后,交付給買方, 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后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 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 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辦理進口結關。 本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27722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