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協議書精選3篇
篇一:產品采購合同范本
采 購 合 同
(合同號: )
甲 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 電 話:
乙 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
1. 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價格:
即:人民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整
2.付款時間與方式:
2.1甲方于收到XXX產品XX日內全額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貨款。 2.2乙方于貨款入賬XX日內提供甲方全額增值稅發票。 3.交貨方式、交貨日期及交貨地點:
3.1交貨日期: 合同生效后XX日內乙方交付甲方XX產品。乙方收到甲方貨款后,交付甲方XX產品。
3.2交貨地點: 甲方指定地點。 4.質量標準:
4.1乙方所提供產品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
4.2在質保期內如果乙方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需要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相應處理,3個工作日內給予處理。特殊情況需要乙方提供備機給甲方。
5. 違約責任
5.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合同條款。
5.2如發生交貨日期延遲,乙方每延誤一天交貨需按合同總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貨款,如甲方沒有按期支付,每延誤一天需按合同總額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6.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雙方認可的仲裁部門解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篇二:1.簡單采購合同
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需方):沈陽齊駿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______ ___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一.材料名稱、規格、廠家、數量、金額 雙方協定甲方向乙方訂購以下商品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二.質量要求
1.乙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質量和技術標準要求供應材料,且需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2.乙方應隨每批產品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保證書》、材料發票和其他相關技術質量資料。 三.包裝標準及包裝方式
四.交貨時間、地點及交貨方式
1.產品的交(提)貨期限:2.產品的交貨地點: 甲方施工現場
3.交貨方式:□供方送貨 □需方自提 □乙方代運 □其他 五.貨款結算方式
乙方將產品生產完畢送到甲方指定施工現場后,甲方將全部貨款(若有質保金,扣除質保金額)支付給乙方。 六.質保期及質保方式
七.合同期限:質保期結束 八.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如合同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并參照合同法及雙方商定的有關條款賠嘗經濟損失。 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補充條款
本合同自簽訂日期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盡事宜,須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一試 份,供需雙方各執 份。
購貨單位(甲方): 供貨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稅 號: 稅 號:
篇三:采購合同框架協議范本
****采購合同框架協議
買受人(甲方):
工商注冊號:
出賣人(乙方):
工商注冊號: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產品范圍
第二條 交易原則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期限內,當第三方銷售或采購條件相同時,優先向對方銷售或采購。
第三條 產品的數量
1.本協議是 年度框架協議,甲乙雙方須在每年 月 日前協商確定下一年度采購計劃/銷售計劃。為確保協議履行的嚴肅性,甲乙雙方應根據協議確認年度數量均衡執行,首月銷售/采購數量為 ,以后在每月 日前雙方書面確定下月度的分月供貨數量。
2.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有需要經甲乙雙方同意,可對產品的數量進行調整,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條 本協議按 確定產品價格
1.政府定價(含地方政府定價)。
2.政府指導價。
3.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因市場因素,甲乙雙方可就產品價格進行協商,確定新的產品價格,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則仍以本協議確定的價格或計價公式執行。
第五條 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1. 質量標準按 執行。
(1)執行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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