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困境與對策研究論文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為了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營業稅改增值稅的任務,克服營業稅、增值稅并行的缺憾,2013年8月,營業稅改增值稅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紅紅火火地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了。在有形動產租賃、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生產型服務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的基礎上,2014年6月1日電信業營改增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鋪開,接著,生活類服務業、建筑業和不動產、金融保險業被逐步納入增值稅體系。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克服了營業稅重復計征的最大缺陷,發揚了增值稅抵扣的優點,不是簡單的轉改,而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是我國政府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重大決策,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需求,是深化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營業稅改增值稅固然有優勢,但也存在轉改的困境,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探尋解決策略。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意義
(一)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營業稅稅賦重,重復征稅,出口不退稅,企業稅收負擔重。營業稅改增值稅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使多個行業企業的稅負降低。比如:理論上假設能取得抵扣進項稅所需的所有憑證,建筑業稅負將大大減輕,因為不必用全部營業收入繳納營業稅,購買機器設備、材料的稅額可以抵扣。金融業企業不像過去既要承擔營業稅又要繳納增值稅,因為按照營改增的實施辦法只對貸款、金融經紀和保險業務等金融業務創造的增值額征稅,對過戶費、開戶費等代收費用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引發的應收未收利息的稅負不再征稅。出口企業享受零稅率政策,減輕了稅負,因為增值稅改變了營業稅無法退稅的弊端。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供應和采掘也都是受益的行業。另外,七類行業增值稅征收率的降低、增值稅價外稅特征導致的稅基縮小、增值稅先進計稅方法及11%和6%兩檔低稅率,也使一些企業的稅負減輕。
(二)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
新一輪世界經濟增長主要是由結構調整推動的,而稅收是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手段。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制造業實施增值稅,制造業按照應稅勞務抵扣的范圍擴大,原先不能抵扣的費用可以抵扣,抵扣數額同時增加,企業負擔由此減輕,產品成本也隨之下降,行業和企業的競爭力大大提高。毫無疑問,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國成為制造業大國。服務業的情況則恰恰相反。1994年稅制改革不夠徹底,服務業仍然實施營業稅,營業稅的種種弊端制約了服務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調整達不到預期目標。鑒于已有的改革經驗與教訓,必須加快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步伐,否則會影響“十二五”期間服務業的發展。
(三)有利于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
一般而言,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會出現不同的經濟增長方式,比如粗放型、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等。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以數量、增長速度為中心,依靠資金、勞動力和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增量投入來提高產出水平;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不以資源浪費、環境惡化等為代價,主要依靠提高生產率的綜合要素來提高產出水平,用最低成本創造最大利潤。正因為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存在工藝落后、質量差、資源耗費高、效益低、資金周轉慢、環境污染重等問題,所以我們要改變這種高能耗低產出的增長方式,以科技發展帶動經濟效益,采取集約化方式,這是符合經濟發展客觀要求的,是適應國際經濟和科技發展趨勢的,是緩解資金、能源、原材料供給矛盾的良方,也是深化改革開放的需要,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規律。如果在經濟發展的低級階段,考慮到資源、環境、人力、科技等綜合因素,以質量取勝,那就會避免粗放型經濟增長帶來的問題。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要求在經濟發展中依靠科技力量,在生產中增加科學技術含量,提高科學技術水平。依靠科技、發展科技,需要稅收、財政、技術、人力等多個方面的支撐。然而,在稅收層面,以往的營業稅政策不但制約了設計、研究型企業的發展,而且對其他企業吸收新技術、研發新產品構成障礙,對于非設計研發型企業吸收別人的新技術、新成果,就要提高稅收,只對自行研發的技術、產品實行較低的稅收政策。在營改增之前,企業外購新技術、新研究成果而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營業稅不能抵扣,這就增加了企業的稅負。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不但避免了重復征稅,還規定高科技企業享受6%的較低稅檔,享受產業扶持優惠,以提高企業盈利水平,激勵企業朝著高科技、創新型發展,有利于企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另外,營改增有利于擴展增值稅鏈條,完善稅制,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各行各業在全球化經濟中的競爭力。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困境
(一)沖擊地方財政體系遭遇改革阻力
繳納的增值稅一部分歸中央所有,另一部分歸地方所有,中央和地方之間按照3∶1的比例分成。在稅制改革之前,營業稅歸地方所有,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地方稅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增值稅,帶來中央與地方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地方的稅收權利大大減少,即便將地方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的那一部分全部返還給地方,也會影響到地方財政相對獨立的收支管理權和平衡權。地方財政收支體系面臨沖擊,結果勢必影響地方改革的積極性,如果處理不當,將會給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帶來阻力。
(二)核算方式轉變導致稅改步伐放緩
從總體來看,營業稅改增值稅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對企業財務的核算方式方法也產生了很大影響。例如: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部門在材料購買和發出、承包和分包、工程驗收等環節都要進行增值稅核算工作,只在計提和繳納營業稅時做賬,可見營業稅改增值稅加大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已經習慣采用原有核算方法的財務人員一般會排斥改變。營改增之后,財務及稅務人員需要盡快學習新的稅收規則和不同的稅率,需要對費用、成本等分離價稅,分別核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需要增加稅務稽查的風險防范等,如果不及時充電,就會在微觀層面拖延稅改的進度。
(三)金融業稅制難以設計影響營改增推進
金融業的稅制設計比較難。一是難以精準計量金融業增值稅課稅基礎,比如銀行貸款業務的利息包含增加值、資金成本、違約風險補償、通貨膨脹補償等,使準確衡量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的獲取十分困難。二是難以確定金融業增值稅的征收方式。金融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很多行業,難以采取統一的征收方式。三是難以確定金融業增值稅的稅率。由于金融保險業主要靠勞務和資產取得收入,原材料投入相對比較少,在只允許企業抵扣設備和原材料進項稅額的情況下:如果適用現在的增值稅稅率,稅負將大大提升;如果要采取降低增值稅稅率的方式來避免這種負面影響,具體稅率也難以測算。
(四)建筑業理論稅負值與實際測試結果差距較大
建筑施工企業從農民手中購買的磚瓦、沙石等材料通常無法取得符合規定的憑證,供應商提供建筑物資時對開發票與不開發票執行不同的價格,轉包與分包行為也難以取得發票。因此鑒于建筑業業務活動的復雜性、成本構成的特殊性等原因,營改增稅負可能不減反增。對全國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調研結果顯示,如采用11%的試點稅率,營改增后,稅負不降反升。對于量多面廣、吸納就業、產值利潤率低、現金流緊張的.中小建筑企業而言,可能憂慮多于期待。此外,營改增對個別行業短期內的促進作用不明顯。如:交通運輸業由于固定資產建設周期長、使用壽命長等原因,營改增的作用很有限;電信業的成本、費用下降比若小于收入下降比,利潤將有所下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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