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企業年金監管分析
一、企業年金監管的基本模式
對企業年金的監管包括各個方面:對年金理事會的監管、對年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對年金中介機構的監管等。本文主要分析對年金運營機構監管問題。
一般來說,根據養老金運營機構準入條件限制的差異,企業年金的監管可以分成兩種模式:一種是實行嚴格準入限制模式的國家,由政府監管部門發布專業投資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企業年金的運營機構最終從符合資格條件的專業投資機構中選擇符合需求的專業投資機構;另一種是實行審慎性管理模式的國家,通過政府立法或由民間機構(如養老金基金協會)制定一個專業投資運作標準,而企業年金的運營機構依據此標準從中選擇符合自己要求的專業投資機構。
(一)嚴格準入限制模式
嚴格準入限制模式是指國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監管機構,對擬從事企業年金經營的專業投資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標準和條件限制。這種模式對年金運營機構的公司組建、系統建立、標準設定、人員選擇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管,即對從事企業年金運營的機構專設特殊準入標準,把符合資格條件的對象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在歐洲大陸國家,智利等拉美國家以及新加坡等都采用了這種方式。
采用嚴格準入限制模式的優勢主要在于,采用該種模式可以降低企業年金受托人選擇運營機構的風險,因為通過政府的嚴格年金運營機構的資格和條件限制,僅有少數符合資格標準的機構有資格從事年金業務,從而減少了受托人選擇運營機構的風險。另一方面,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一般對基金資產配置的投資組合予以比例限制,有助于保證基金投資運作趨向安全穩健。而這種模式的缺點在于一方面嚴格限制意味著政府對商業行為的干預,不符合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導致行業壟斷;另一方面由于機構數量過少,缺乏必要競爭機制,不利于提高投資管理效率。
(二)審慎性管理模式
審慎性管理模式是指由政府立法、制定政策,對年金專業投資機構的準入資格僅做一個基本條件要求。這種模式下,基金投資運營不受許可證管理,監管機構較少干預基金日常活動,主要依靠獨立審計、精算師等中介組織對基金運營進行監管。這種模式適合金融體制較為完善,資本市場和各類中介組織比較發達,基金管理機構有一定程度的發展,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這種模式下政府堅持總的審慎原則,在投資行為細節和其他方面則給予養老基金充分的自由。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分析
兩種模式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實施背景不同。嚴格準入限制管理模式更多在法律、經濟、市場條件不夠成熟的國家實施;而審慎性模式則在相關條件和環境較為完善的國家實施。二是實行嚴格準入限制管理的國家比實行審慎性管理的國家多一層政府制定的準入條件限制的資格認定標準環節。即在審慎性管理國家,運營機構不受許可證管理就可進入年金市場參與管理。三是實行嚴格準入限制管理的國家比實行審慎性管理國家可供挑選的機構范圍更狹小,數量上也更少。
二、企業年金監管的國際比較
企業年金的監管體系與一國的法律傳統和文化傳統、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養老金體制和類型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的差異可能導致養老金體制的巨大差別。比如,英美法體系和大陸法體系的'國家,其養老金體制和監管機制的差別就非常大,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中也存在不同。本文主要選取美國和日本的監管制度作為考察對象,并且主要從企業年金運作的特點、運行的環節出發和比較,從中發現一些規律性的東西,為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提供借鑒。
(一)美國企業年金的監管
美國的企業年金又叫雇主贊助退休收人計劃或私營養老金計劃,是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監管的模式看,采用的是審慎性監管模式。在美國,主要有三大組織機構來負責處理退休金的監管:一是國內稅署(InternalRevenueService),主要職責是保護政府利益,確保稅收收入不流失;二是勞動部(DepartmentofLabor),主要職責是保護計劃參與者的利益;三是退休金和收益保證公司(PBGC),主要職責是當發生退休金不能支付保證收益事件的時候補償計劃與參與者的利益。從私營退休金的類型看,包括給付確定型計劃(DefinedBenefitPlan,簡稱DB計劃)和繳費確定型計劃(DefinedContributionplan,簡稱DC計劃)兩類。DB計劃需要向PBGC投保,有4400萬美國人的退休金都受到PBGC的保護,該機構吸收雇主繳納的保費,對人不敷出的退休基金進行援助。DC計劃主要有以下幾類:401(k)計劃(適用于盈利性企業);403(b)計劃(適用于非盈利組織);457計劃(適用于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利潤分享計劃;員工持股計劃;股票紅利計劃和個人退休金。目前,401(k)計劃受到雇主與雇員的普遍歡迎,得到迅速的發展。401(k)計劃起源于美國稅法修改、相關免稅政策的出臺。其名稱來自《國內稅收法》第401(k)節,它允許職工將一部分稅前工資存人一個儲蓄計劃,積累至退休后使用,在此基礎上,開始出現401(k)計劃,并受到廣泛歡迎,很快發展成為繳費確定型計劃的主流。401(k)計劃主要受到勞動部和國內稅署的監管,監管的主要法規是ERISA法案和IRC法案。ERISA法案是為了保護私營退休金參與者利益的目的而設計的,該法案規定了計劃參與者的資格、權益歸屬、基金管理、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規則,且要求成立P8GC公司。ERISA規定,受托人必須按照“謹慎人”和“忠誠”原則來管理退休金計劃。在ERISA之外,美國的企業年金還受到稅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國勞動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通過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規范對其企業年金計劃參與人的保障,使得美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迅速發展。”
(二)日本企業年金的監管
日本的企業年金制度主要有三種:厚生年金基金、稅收適格年金和非適格年金。厚生年金基金一般由大企業發起建立,可由單個企業、多個企業聯合發起建立。稅收適格年金多為中小企業所采用,其資金運用往往由信托銀行或保險公司來進行。非適格年金也稱之為社內年金,年金主要運用于企業內部。日本在經歷了1990年代的“泡沫經濟”后,導致養老金制度的嚴重赤字,使其養老金支付的水平逐漸下降;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新的會計標準正在形成;日本的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保障過分繁雜,簡化法律成為一句國家的口號;同時,日本進入高失業率的年代,員工流動頻繁,原終身雇傭的用工制度面臨嚴峻的挑戰,相應的社會保障也需要彈性。在這些社會背景下,2001年日本對企業年金進行了如下改革:廢除有稅收的養老金計劃;鼓勵建立定義捐納金型養老金計劃,并促進“混合”企業年金計劃的發展。在日本,對企業年金監管的部門主要有兩個:一是厚生勞動省。成立于2001年,由厚生省和勞動省合并而成。其“養老金管理局”有6個部門,包括法人養老金管理處、國家養老金管理處、臨時性的定義捐納金型養老金計劃籌備處等。二是金融服務機構。成立于2000年,包括信托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資產管理機構,其職責是與厚生勞動省一道共同監管定義捐納金型養老金的運營管理。在法律規范方面,沒有像美國一樣有專門的ERISA法案,涉及企業年金的法律規范存在于很多法律之中,主要遵循《勞動標準法》、《公司稅收法》、《員工養老金保險法》等。此外,近年來在簡化法規的驅動下,通過注冊的養老金保險公司、工會、員工養老金協會進行間接監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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