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心理學下的學校教育論文
一、懲罰的心理學依據
班杜拉在1965年做過一項關于觀察學習的經典實驗,目的是了解兩個主要問題:
(1)兒童是否不管榜樣(即作為實驗對象的被觀察者)是受到獎勵還是懲罰,總是會從榜樣那里習得攻擊性行為?
?。?)兒童看到榜樣受到獎勵是否比看到榜樣受到懲罰會更多地自發模仿所看到的攻擊性行為?這項實驗將4~6歲的兒童分為兩組。兒童在電影中看到一個成年男子演示四種不同的攻擊性行為,但在影片快結束時,一組兒童看到的這個成人榜樣受到另一個成人的獎勵(那個人說“:你是一個強壯的冠軍?!保?;而另一組兒童看到的是這個成人榜樣受到懲罰(另一個說“:喂,住手!我以后再看到你這樣欺負弱者就給你一巴掌!”)。接著讓兒童進入一間游戲室,里面放有一個同樣的充氣人以及這個成人榜樣使用過的其他物體。結果發現,電影里榜樣的攻擊性行為所導致的結果(獎勵或懲罰),是兒童是否自發地模仿這種行為的決定因素。也就是說,看到榜樣受獎勵的那一組兒童,比看到榜樣受懲罰的另一組兒童,表現出更多的攻擊性行為。(364-365)這一實驗結果,是否意味著看到榜樣受獎勵的兒童比看到榜樣受懲罰的兒童習得更多攻擊性行為呢?為回答這個問題,班杜拉又做了一項延伸實驗,在這兩組兒童看完電影回到游戲室時,以提供糖果作為獎勵,要求兒童盡可能地回想起榜樣的行為,并付諸行動。結果表明,這兩組兒童在模仿攻擊性行為方面沒有任何差異,即都能精確地顯示出榜樣的四種攻擊性行為的順序。因此可以說,榜樣行為所得到的不同結果,只是影響到兒童模仿的表現,而對學習幾乎沒有什么影響。因為在榜樣受到懲罰的條件下,兒童同樣也習得了這種行為反應,只是沒有同樣地表現出來。班杜拉的上述實驗研究表明,懲罰對降低有些問題行為比較有用。“尤其是當學生幾乎沒有什么動力去改變行為時,懲罰就較為有效”。(328)當懲罰看起來是減輕危險反應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時,懲罰的害處可能要比讓兒童自身發展下去產生的后果要小些。因此,許多心理學家和教育工作者認可適度懲罰的觀點,主張盡可能采用移除式懲罰而少用施予式懲罰,以此來減少懲罰對學生的負面影響。同時應將懲罰和對適當行為的獎勵強化結合起來,通過懲罰的負強化效應而發揮其教育價值。(186)
二、懲罰在學校教育中的應用
(一)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手段
具有積極目的(因此而不失其教育性價值)的懲罰應當具有相對明確的使用范圍,因為并非所有的不良(非期望)行為都可以通過懲罰而收其效果。作為教育手段的懲罰應當具有兩方面的涵義,就其消極層面而言在于禁止某種不良行為,就積極層面來看是在于誘導良好行為。兩者不可或缺,否則就失卻其實施的本義和價值,變成單純的管理甚至懲治。經驗告訴我們,懲罰似乎是改變不良行為的最為簡單有效的措施,而事實上并非如此。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有很多教師就是抱著這樣的錯誤觀念并付諸實踐,從而導致我們的學校教育中存在著大量無法達到有效抑制、消除不良行為預期目標的懲罰方式,也就是說無效的或者不當的懲罰。從所施懲罰物劃分的角度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這幾種:身體懲罰(體罰)、心理懲罰、布置額外作業、拖延下課或課后留校等。從懲罰過程的行為分析角度,主要有濫用教師權威的懲罰(包括對由于教師失職行為而引起的學生不良行為的懲罰和出于報復目的的懲罰)、違反邏輯結果的懲罰、情緒化懲罰、懲罰尺寸失度(包括過輕懲罰和過重懲罰)以及懲罰對象錯誤和選錯懲罰物(心理學上是指能夠減弱不良行為的操作結果)等。這是我們應當予以重視和避免的。在學校教育中,教師及學?;谄涮囟ǖ姆傻匚?,在針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置時,其擁有的權責是不等同于監護人的.。那么,對于什么樣的不良行為,教師應當給予懲罰,而對于哪些不良行為,又不必給予懲罰呢?下面只是一些不完全的列舉分析。
1.對于那些屬于違反校規班紀和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如撒謊、偷拿東西、考試作弊等行為,如果學生明顯知道這樣做是違反規則和錯誤的,自己又能夠遵守,卻不顧后果而為之,就表明他具有明知故犯的過錯,對于這種行為可以給予懲罰。
2.對于屬于學習方面的不良表現和個人生活中的非期望行為,應以引導和強化為主,一般不要采取懲罰的方式。每個學生基于不同的家庭環境和個體差異,后天努力及客觀條件懸殊,導致彼此差異,不可能都像學校要求和教師期望的那樣作出反應。因為某些不良行為是早先就已形成了的,難以期望其在短時間內作出改變,而某些正確行為的習得是需要必要準備的。對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行為問題學生,應當充分考慮其實際并在征得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學校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人士或者校外心理學家進行干預、矯正。
3.對于屬于學生情緒反應上的不良行為,一般不宜采取懲罰性教育,因為這樣做非但不能消除問題行為,反而可能引發更強烈的情緒反應。對這類不良行為,應當先杜絕引起該學生此不良行為的強化物,再以正強化為基本干預方法。
4.對于初次出現的意在引起教師或同學關注、危害輕微的學生不良行為,教師可以采取忽視或者強化期望行為的做法加以應對,最好不要采取使其目的得逞的懲罰措施。
(二)實施懲罰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是否給予懲罰、何時給予懲罰以及如何給予懲罰,諸如此類的問題即使在行為心理學家內部也存在很多爭議。那么,在學校教育中教師實施懲罰時應注意些什么,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呢?
1.懲罰保留原則
也就是說,教師應以正向強化為基本原則,盡量避免使用懲罰來矯正行為,而是通過獎勵等方法增強與目標一致的期望行為。那些贊同使用懲罰的行為理論家們也同意這樣的觀點,只有當強化不奏效時才考慮使用懲罰。當學生出現不良行為時,首先向他建議能引起其興趣的替代行為。除非不得已,一般保留采取懲罰的措施。(525)例如學生甲嘲笑同學是笨蛋。班主任老師本來可以罰他站在角落處反省自己為什么嘲笑別人,可是這位教師并沒有這么做,她知道甲生這么做,只是為了滿足他在同學面前的表現欲,而甲生在科技能力方面又很強。下課后她把甲生單獨叫到一邊,和他共同設計了一個科技項目。當他完成這個任務后,老師就讓他在班里展示其成果。這種做法,既糾正了學生的不當行為,避免因為懲罰而帶來的不良后果,還可將學生從消極榜樣轉變為積極榜樣。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26171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