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識產權是商業特許經營中的無形資產, 在市場運作中極易受到侵犯。為了保障商業特許經營的有效性, 提出商業特許經營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策略, 主要包括注冊商標和企業標志的法律保護、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內部與外部侵權的不同司法救濟規則, 以期推動我國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的規范化和成熟化發展。
關鍵詞:商業特許經營;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救濟;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我國市場經濟的核心正逐步由國內貿易轉向國外貿易或國際貿易, 市場的商業模式也逐漸多樣化。在國家政策的驅動下, 商業特許經營作為新時期的一種新型營銷和服務模式, 在企業中開始大量運作,產權作為現代知識型社會的核心關鍵詞, 是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要素, 是系列經營資源使用權的集中許可。在產權邊界不明、企業多元發展的今天, 探討商業特許經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十分必要, 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和理論意義。
一、商業特許經營概述
(一) 商業特許經營的含義
商業特許經營是具有全球性質的商業服務模式, 它涵蓋多個方面的知識理論和資源, 包括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影響策略、市場競爭等, 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表現形式。
商業特許經營一詞最早源于西方的英文單詞“franchising”, 意為特許和自由。到21世紀, 它是一種商業的營銷與服務模式, 并被各國所廣泛運用。然而, 目前國內外對這一概念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各國均有各自的見解。本研究所指的商業特許經營, 是依照《商業特許經營條例》中所提出的相關內容而界定的, 是指具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將上述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 繼而定期收取特許經營費用的活動綜合。經營資源的實際擁有方稱為特許人, 而允許被使用的經營者則稱為被特許人。
(二)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表現在針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集中許可, 換言之, 即特許人有權依據自身意愿將自身所經營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 這一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的, 也可以是有償的。我國商業特許經營制度也允許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均可以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進行轉讓, 但是, 前者是其核心內容。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的相關規定, 知識產權主要是指企業已注冊形成的商標、標志、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它是商業特許經營這一營銷服務模式得以產生和持續存在的基礎, 不僅為特許人帶來經濟收益, 還能夠明顯增強其參與市場競爭的優勢與能力。反之, 若知識產權不存在, 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也就無法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 特許人需重視自身企業的知識產權轉讓, 不同于簡單的商業模式中所建立的雙方利益互換經營, 而是依托自身知識產權進行轉讓從而在市場中正常運作, 它重視專有技術與企業品牌所蘊含的豐富價值。在發生知識產權的集中許可時,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通過合同條款的方式, 將包含知識產權內容、如何歸屬、使用規則等內容予以詳細規定。
然而, 面對目前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 如何對商業特許經營模式進行法律規范, 成為業界的主要研究與討論對象。當前, 根據世界各國的法律條款, 歸納后主要包含這幾方面:特許人信息披露義務、交易雙方的平等性、特許經營的競爭法規限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我國關于商業特許經營方面的法律條文也有很多, 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了諸多知識產權保護,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根據法律法規所提供的保護條文, 主要從事先預防、過程保護、事后救濟這三個動態層面, 為商業特許經營中提供法律保護。
二、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我國商業特許經營制度中, 當事人所需承擔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主要是指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附隨義務, 包括特許人的權源保障義務、被特許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義務。從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的角度出發, 利益和秩序是關注的焦點。為確保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的損失最小化, 對商業特許經營當事人來說, “防患于未然”與“救濟于法律”更加傾向于“防患于未然”這項功能。因此, 從科學的角度建立一個行之有效事先預防體系, 即服務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預防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知識產權轉讓是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 而許可合同的簽訂則是后續經營工作所展開的依據基礎, 簽訂雙方不僅要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同時還要承擔保護知識產權的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
(一) 特許人的權源保障義務
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必須以一方切實擁有該知識產權為前提, 即特許人一定是欲轉讓出去的知識產權的合法經營者與使用者, 只有這樣, 在法律程序上各項交易內容才行之有效。當特許人提出知識產權轉讓時, 轉讓出去的知識產權不會受到第三方的任何權利要求;同時轉讓出去后, 自己對轉讓出去的知識產權具有權源保障和監督的合法正當性的義務。因此, 特許人只有清楚地了解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條文, 在發生侵權行為時運用法律知識, 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來維護保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例如, 在注冊商標方面, 特許人承擔商標的注冊義務, 但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指出, 承擔注冊商標義務的特許人一定是具備相應經營資源的企業, 而并未將商標進行注冊的經營者則不能享有專有權。只有如此, 法律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已經取得專有權的特許人的合法收益, 提高消費者對該企業的信任度。所以, 特許人需要嚴格的依照法律程序注冊商標, 這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要求。同樣, 在專利和企業標識等各方面經營資源, 也需要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注冊, 以保證特許人知識產權的嚴密性。
(二) 被特許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義務
知識產權合同成功簽訂, 雙方都經過了謹慎而縝密的磋商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 只要有一方對合同的條約不滿意, 都可能導致合同簽訂失敗。根據《合同法》, 合同雙方均要明確各自所承擔的義務, 即被特許人需對事先知曉的知識產權等經營資源予以保密的先合同義務。無論合同是否簽訂成功, 雙方都應對合同內容保密, 如若由于泄露或不正當使用, 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要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此外, 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一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后, 特許人的知識產權依舊存在, 而被特許人對該產權則已失效。在此情況下, 被特許人也要遵守合同事先所規定的義務, 即先合同義務。
對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下的專利和商業機密來說, 合同簽訂后所附隨的義務對當事人尤為重要。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是《合同法》中強制規定簽訂雙方所要承擔的義務, 它不是當事人所提出的, 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事實存在, 簽訂雙方對此不存有更改與拒絕的權利。因此, 如若雙方在合同期間違反先前合同義務, 則構成了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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