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誠信與計生的科學理解
(一)誠信的解釋
人類歷史上,誠信的內涵因所處的時代不同,學術派別不同,理論概括的不同,表現的形式會不一樣,但是,幾乎所有的教育家、思想家都提倡誠信,并且也是這樣要求自己。誠信的意義和作用也從不同角度被闡釋。孔子解釋為,“誠者,乃做人之本,人無信,不知其可”;孟子曰:“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也;不誠,未有能動者也。”荀子發揮了“誠”的思想,指出它為“政事之本”,“天地為大矣,不誠則不能化萬物;圣人為知矣,不誠則不能化萬民;父子為親矣,不誠則疏;君上為尊矣,不誠則卑,夫誠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在《禮記·中庸》里,“誠”成為禮的核心范疇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大學》把“誠意”作為八條目之一,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誠”成為圣賢們體察天意,修身養性和治國平天下的重要環節。宋代周敦頤進一步認為“誠”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把包括誠實在內的“誠”看作仁、義、禮、智、信這“五常”的基礎和各種善行的開端等等。“信”也是倫理中的一種重要價值觀或道德標準。“信”的含義與“誠”相近。原指祭祀時對上天和先祖所說的誠實無欺之語,后來為人與人之間的道德標準。隋國大夫季梁:“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辭,信也。”《左傳》中說:“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3可以看出,誠信包含的最基本涵義是一致的:真實、誠實、表里如一、信賴、信譽或信任等。
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綜合體。無論是階級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未必平等但一定是互信的。誠信包括誠實、誠懇、守信、有信等。誠信已成為人們在其社會行為中應該普遍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之一。隨著行為主體的活動領域的加深,誠信的外延也不斷擴大,從人與人交往之間,到人與社會、人與組織、人與國家、國家與個人等方面;另外,誠實的內涵也隨著社會進步不斷擴大,首先表現出誠信的層次性,即誠信從最初的對個人、對家庭的行為準則,逐漸擴大到對國家的忠誠,對普遍民眾的忠誠;誠信的最高的境界、理想(或要求)是要對國家、對人民、對正義事業的忠誠;即誠信不僅僅是個人(組織)對個人(或家庭)的平等問題,更應該是個人(組織)對最大多數人事業的公平、公正、平等的關系問題。其次是誠信的系統性,誠信主體之間是相互的;誠信包含權利也包含義務;誠信有最低目標、最高目標、中間目標的層次劃分;誠信具有多重屬性,各個屬性之間既可能統一也有可能對立等等。
(二)誠信的本質及特點
1、誠信是維系社會發展的基本結點
誠信占據著人類道德的核心位置,“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誠信是被人們視為治國、修身的前提條件和重要內容,更是人人應該遵守的重要道德規范。誠信對于國家也一樣,誠信為政,才能取信于民,從而政通人和,社會才可能得到發展,比如,中國古代有商鞅立木樹信的佳話,也有不講誠信而自食惡果的烽火戲諸侯。誠信的對立面是沒有誠信或不誠信、欺騙、不真實等,沒有誠信就意味著未來活動的不可能進行,也就是意味著其社會行為的不可持續性。因此,誠信也是行為主體自覺的行為客觀要求,充分顯示了誠信在人類社會活動的價值和地位。從古到今,人類高度重視誠信原則,誠信的存在維系了人們交往的長期性和連續性。
2、誠信也是法律規范中的本質要求
誠信不僅是人類之間交往的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同時,亦逐步上升為一種法規、法律。一般情況下,對誠信的衡量往往是通過不(沒有)誠信來區別或刻畫的。對不誠信(或誠信)思想的褒貶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有明確規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都規定了活動主體雙方是平等互信的,在平等互信的前提下,人類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即法律規范下,不誠信的行為或活動(如欺詐、隱瞞真相、引誘等)要受到法律制裁,這種法律強制懲罰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的。因此,誠實信用既是道德發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范疇內的規范要義。
經濟學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一 個最為重要的前提就是信息充分,信息充分暗含著一個意思:信息首先是真實的,即不是虛假的或者不能是不可靠的。誠信也是社會(經濟)活動的本質要求和前提條件。當人類進入文明、發達的現代社會時,對誠信的要求也更為迫切和必要。現代社會也被稱為“信息時代”,現代社會特點是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經濟)交往的途徑、環節等變得越來越復雜,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重視透明、及時、公正、快捷的大量信息,透明、開放的信息渠道能夠讓交易雙方站在更加公平對稱的立場上進行交往。尤其是處于社會核心位置的政府要治理社會、服務社會更加需要高質量的信息,即質量的真實是比任何時代對誠信要求都更加迫切。真實的信息實質也包含著最低的個人行為成本、社會成本或最大的個人收益、社會收益。因此,政府服務的誠信和對公民的誠信應該是完全一致的。
3、誠信表現為超越功利的道義性
誠信具有超越功利的道義性。傳統社會以家國為本位,個人只是家國關系網絡中的構成因子,缺乏獨立的地位,缺乏個人的權利,在價值取向上是家國利益至上,個人只能為家國盡義務,而不要求個人權利。因此,人們做出某種誠信承諾往往不以功利要求為前提,履行誠信往往是沒有功利目的的道義行為。面對利益,基本上是以道義衡量,決定取舍,符合道義則取,不符合道義則不取。推而廣之,任何社會行為,均應從道義出發。4這種誠信的“義”(誠信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道德的主要內容和標志)或“信”與“利”完全對立,當社會發生巨大變化時,誠信就可能變為空洞的或較高行為道德標準,這也是造成目前缺失誠信較為普遍的原因之一。
(三)計生與“誠信”的`關系
誠信計生是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必然趨勢,也是**區實現和諧社會客觀要求,更是**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跨越式發展的科學選擇。這種選擇很大程度取決于誠信與計生之間的聯系。
一是計生與誠信的目的相同。與全國計劃生育工作的經歷一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也經歷了曲折的歷程,計生工作中相繼采取過突擊活動、行政手段、強迫命令等措施強制推行計劃生育政策,部分群眾遭受了較大的身心損失和利益損失。但是,從全國范圍內、從國家長久來看,全國人口減少近4億人,相對于我國人口已有的規模,已有不發達的社會階段以及所處的國際環境而言,最大的好處可能是避免了發展所遇到各種制約瓶頸,從而為社會發展,實現了社會穩定、和諧提供了條件。誠信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其目的就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互信,和諧。
二是誠信是實現計生目標的基本保障。我國計生的目的是社會和諧,其深層基礎在于全社會之間擁有一種普遍的認同,人與人之間有一種相互信任的紐帶。沒有信用,就沒有相互的合作,就沒有社會的團結,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認同,也就沒有社會的和諧。而計劃生育工作群眾性強、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每個家庭、每個人都與計劃生育政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其聯系如何,能否實現計劃生育政策與群眾生育意愿的和諧,服務者與受服務者的和諧,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必然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可以說,沒有誠信的計生就沒有社會的長久持續穩定。特別是,當前獲得經濟利益還是作為人們行為的主要動機,誠信機制還相當程度的缺失。因此,政府部門的率先誠信示范,有助于全社會誠信的普遍建立。**區誠信計生道路的不斷完善,能夠有效修補和改善黨群、干群關系,加強黨和政府的執政為民的地位,增強社會和諧的基礎。
三是計生和誠信是當前我國社會事業的重要內容。當前計生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通過人口數量的減少,把社會既定、有限的資源(土地、水、物質財富等)用于人的全面發展上,如通過醫療、衛生、安全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提高的人的身體素質;另外,也包括文化、教育、社會保障制度等事業的發展對人的其它素質的提高。計生事業間接地影響著社會的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土地、經濟投入產出的社會效益,因此,可以說,計生的效果影響到我國社會公共事業的各個方面;我國當前社會的主要任務又是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要把維護社會事業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公共服務需求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責,調動全社會參與社會事業發展的積極性,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等等。5這些社會事業的持續繁榮發展的不可能離開誠信。因此,沒有誠信社會事業不可能得到發展,可見,誠信和計生是當前社會的事業的主要內容或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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