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是作為支付手段,代替現金使用。”票據產生之初主要是為了實現貿易結算尤其是異地貿易中資金支付的安全、便利。然而,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票據制度的不斷完善,票據的信用功能、融資功能日漸受到重視,更成為票據之于現金的重要優勢所在,票據融資市場也成為現代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票據流通性高、具有極強的融資功能,票據融資成為近年增幅最高、發展最快的一種融資方式。”
相對于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票據貼現的成本較低、效率卻更高,對于急需短期融資的企業而言是一種非常簡便快捷的融資途徑。銀行經營貼現業務不僅可以取得利息收入,同時,貼現業務資金周轉率高、收息時效短、風險小、成本低也完全符合銀行經營流動性、盈利性、效益性、安全性的要求,還能夠優化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各商業銀行都在積極開展票據貼現業務,并在傳統業務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推出了買方付息貼現①、協議付息貼現②、免追索權貼現③、委托代理貼現④等新型業務。
然而,票據貼現業務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如交易工具單一、信用風險集中、虛構交易背景、票據掮客違法違規、民間票據融資市場不斷擴大等。這些問題在給銀行業務經營帶來較大風險的同時,也不利于監管部門對業務的監督管理,已經影響到貼現業務的持續發展。這些問題的出現一方面與我國信用體系不發達、票據市場發展不完善等體制方面的缺陷密不可分,另一方面是因為現有票據貼現法律制度無法適應貼現業務在新形勢下的快速發展,不完善的法律規定限制了貼現業務發展。故而,立法上要求修改票據法的呼聲一直不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議主要集中在: 現有的法律規定是否不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是否應當增加法定的票據種類,是否允許使用融資性票據,是否采用無因性理論,是否規定電子票據等。作為開展貼現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等雖然對貼現業務的經營主體、申請人資格、業務辦理條件等細節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是各規章中的相關規定卻并不一致,這也給實務中業務的操作帶來混亂。筆者認為,要解決票據貼現業務中出現的問題,就必須對我國的票據貼現法律制度進行系統反思,對現有票據貼現法律制度進行修改完善。
一、我國票據貼現業務的現實困境
自 1981 年 2 月我國開辦第一筆票據貼現業務①,從最初的推廣使用到近年來的飛速發展,貼現業務已經歷了 30 年的發展歷程。票據貼現業務手續簡便,使用靈活,周期較短、交易活躍,不僅成為企業( 尤其是中小企業) 短期融資的重要工具,也成為銀行機構拓展業務領域、擴張市場的工具,同時還是各類銀行機構調控信貸總量、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實施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利用率的重要工具,可以說,貼現業務在企業經營活動和金融市場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適應社會經濟活動的要求、優化信貸資產結構、拓寬資金運用渠道進而擴大盈利空間,各商業銀行都積極拓展貼現業務市場,在擴大傳統貼現業務的同時不斷發展新的業務形式,票據貼現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發展潛力。然而,在票據貼現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包括: 在業務品種上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占據了主導地位,交易工具較為單一; 利用虛假交易背景辦理貼現業務的現象愈演愈烈,甚至出現了專門從事票據包裝生意的票據掮客②; 企業轉向民間票據市場融資等。
( 一) 貼現票據種類單一
在票據市場成熟發達的國家,票據融資方式靈活,企業既可以通過票據貼現實現融資也可以通過發行商業票據直接融資,可用于交易的票據種類也較多③。我國票據市場發展起步晚而且尚未成熟,票據融資主要采用貼現這種傳統的方式,而用于貼現的票據又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使得本應以商業信用為依托的票據融資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雖然隨著票據市場逐步發展,各商業銀行都在不斷創新票據產品,但票據市場上交易品種仍然以銀行承兌匯票為主,商業承兌匯票所占比重較小。若銀行為了追求盈利而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就會增加經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 若銀行為了控制風險而過于審慎經營,又會使經營成本過高不利于業務發展。票據融資方式傳統、貼現票據種類單一的問題,不僅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也不利于發展商業信用,更無法滿足經濟發展中不斷增加的融資需求,影響到我國票據融資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 二) 參與主體少
綜觀票據市場上經營貼現業務的主體多為獨立的票據專營機構,例如,在美國承擔票據專營機構職能的是商業票據交易商,主要是投資銀行; 英國有專門的票據貼現行直接經營貼現業務; 日本由短資公司充當業務中介機構; 我國臺灣地區則通過票券金融公司達成票據買賣交易; 商業銀行一般作為交易方參與貼現業務。但是,我國經營票據貼現業務的主要是經批準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其中商業銀行占據主導地位,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大型商業銀行都紛紛成立了各自的票據專營機構,其他股份制度商業銀行也設立了各自的票據中心,但是這些票據經營機構仍然設立在商業銀行系統內部,缺乏獨立于商業銀行的專業機構,貼現業務主要針對銀行自己的客戶在系統內進行,并且交易雙方主要是大型商業銀行和大型企業,許多規模較小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無法參與,還有很多對資金有著迫切需求的中小企業也無法通過票據貼現獲得融資。參與主體過少使得交易不活躍,影響了票據融資功能的發揮,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經營發展。
( 三) 融資性票據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①,用于貼現的票據應當具有真實交易背景。貼現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必須對票據的真實交易背景進行審查,包括票據項下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商品貨運單據等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和票據合法持有的文件,不得為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辦理貼現。但在實踐中,不少企業為了獲取低成本融資,向銀行提供虛假的交易發票,虛構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還有一些企業則通過自開自貼、關聯公司互開互貼的形式套取銀行資金②,增加了銀行審核難度。銀行為了增加票據業務市場份額、爭奪市場利益,在辦理業務時也存在故意降低審查標準的現象。有的銀行利用業務創新,降低票據交易利率、放寬承兌貼現標準③; 有的銀行名為方便企業和加速資金周轉,違反業務操作規定“先貼后查”; 還有個別銀行為爭得票源,有光票貼現的現象。
虛構交易背景是票據貼現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更為突出,以虛構交易背景的票據貼現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使商業匯票成為純粹的票據融資工具,融資性票據④通過簽發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和貼現這種形式客觀存在。由于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票據的最終清償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票據貼現又主要依賴銀行信用,很容易發生企業利用票據循環貼現的做法,增大銀行的信貸風險,而且這種融資性票據的資金鏈條復雜,資金流向難以監控,也加大了風險控制難度,容易造成票據空轉⑤、存貸款規模虛增,使信貸規模不能客觀反映資金真實狀況,這些都給銀行的經營管理和監管部門的監管帶來極大的挑戰。
( 四) 票據掮客違法違規
票據掮客指一些專門從事票據買賣的空殼公司,利用其在票據價格等方面的信息優勢⑥低價收購銀行承兌匯票,并通過制作虛假跟單資料( 包括虛假增值稅發票) 對票據進行包裝,然后到銀行辦理貼現,從中賺取差價⑦。票據掮客主要有中介類公司和貿易類公司兩種類型。中介類公司主要業務是通過電話與企業、銀行溝通尋找票源或在銀行大廳攬票,在找到票源線索后,以低于當地銀行貼現利率的價格從企業收集票源,先將貼現資金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打入客戶賬戶,客戶再將銀行承兌匯票( 光票)交給中介公司,掮客通過包裝后將票據拿到異地銀行申請貼現從中盈利,賺取的利差為向企業收取的貼現利率高出銀行貼現利率的部分⑧。這類票據在簽發承兌環節一般具備真實交易背景,但在貼現環節的交易背景多屬虛構。貿易類公司主要業務是制造票源,一般設有幾個空殼公司,便于騰挪,通過設計交易背景和背書關系制造票源,在一定地區用一定金額的資金循環開票、貼現,一段時間后再換地區重新循環,循環次數和循環地區越多所賺取的利潤越大。這類票據所有的交易背景均為虛構。
票據掮客經營業務時通常披著委托代理⑨的合法外衣,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擴大“代理業務”范圍,從客戶處收取光票,再通過包裝跟單資料虛構交易背景去銀行貼現賺取利差。票據掮客的存在使一些企業可以輕易獲得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貼現,增大了貼現行對貼現票據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核難度,增加了貼現行的業務成本以及票據貼現業務的風險,還產生了偽造稅票等違法違規問題。
( 五) 民間票據融資非法存在
民間票據融資是持票人將持有的未到期銀行匯票以折現的方式出售給規模較大、實力較強企業或個人的一種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分布較為廣泛的地區,由于中小企業數量多,企業規模偏小,信用等級不一,中小企業常因提供的資料不齊全、不真實,難以通過銀行審查辦理貼現業務,從銀行融資相對比較困難。民間票據融資卻具有手續簡便、當即付款等特點,一般雙方約定好利率即可成交,不需要提交真實的商業交易憑證,于是許多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轉向民間票據市場①貼現獲得融資。一些實力較強的企業也加入民間市場,把票據出讓作為投資手段,通過收購銀行承兌匯票,或到期解匯,或轉移支付,或利用自身信譽集中到銀行貼現,從而獲得可觀的利潤②。
民間票據貼現的發展對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民間票據貼現具有利率和期限隨意性大、手續不規范等特點,打破了貼現業務正常的競爭環境,不利于銀行的正常經營。而且,民間的貼現形式切斷了資金與真實交易的聯系,使大量的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逃避了有效的金融監管,給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帶來更大的困難。同時,民間票據市場的存在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信用、信譽維護機制也欠缺規范,極易引起法律、經濟方面的糾紛,進而影響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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