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侵權的論文
一、侵權行為概述
?。ㄒ唬┣謾嘈袨榈母拍钜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楊立新教授對侵權行為的特征作了詳細準確的解析。
第一,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第二,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的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要求侵權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
第三,侵權行為是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的侵權形式。
第四,侵權行為是應當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同時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的行為。
上述四點全面、準確的揭示了侵權行為的概念內涵。
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對侵權行為的描述是“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一責任的行為?!保ǘ┣謾嘈袨榈念愋颓謾嘈袨樗址傅暮戏嘁鎯热莶煌?,因此侵權行為也就有著不同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分類:1、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數量劃分,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2、依據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同劃分為四種:(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三種,根據傳統理論劃分,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三)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聯系與區別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行為則是刑事違法行為,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1、法律依據不同。
犯罪行為是實施了觸犯刑律的行為,應受到刑罰處罰,其所適用的是刑法。
而侵權行為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
2、社會危害程度不同。
犯罪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能成為犯罪行為。
侵權行為則不必具有社會危害性,只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構成侵權。
3、侵害客體不同。
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包括全面的社會關系,而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主要分為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
二、侵權民事責任
?。ㄒ唬┣謾嘭熑螛嫵梢謾嘭熑螛嫵梢械闹鲝垉蓚€要件,有的主張五個要件。
按照民法學的通說,構成侵權責任要具備四個要件,這個通說要具有說服性和代表性。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非財產損害。
換言之,損害事實并非公指實際的財產損害,只要損害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的結果。
損害事實包括兩大類,一是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事實,二是對人身權利的損害事實。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財產損害事實分為侵占財產和損壞財產兩種主分形式。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最終表現為人格利益損害和身份利益損害這兩種不同的損害事實。
對此,《民法通則》第99第、100條、101條、102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主要包括:(1)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權,名稱權;(2)侵害公民的肖像權;(3)侵害人民、法人名譽權;(4)侵害人民、法人的榮譽權。
2、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條款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
違法行為依其方式,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為作為的違法行為。
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作為的違法行為。
行為人違反了不可侵害的義務,則侵害行為是作為侵權行為。
而確定不作為侵權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具備特定的作為義務,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不是一般的道德義務,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體義務。
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1)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管教的義務。
(2)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
例如,游泳場救護員負有搶救落水者的行為義務。
(3)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人先前的行為給他人帶來某種危險,對此,必須承擔避免危險的作為義務。
例如,成年人帶領一未成人進山打柴,該成年人帶領未成人進山的行為,就使其產生了保護該未成人安全的作為義務;在遇到危險的時候,如果該成年人不予救助,則為不作為侵權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盡管從表面上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但由于存在法律規定的阻止其違法性的情況,該行為即使造成權利人權利的損害,卻不違法。
阻止違法事由包括:(1)職務授權行為。
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或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構成違法行為。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即使對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損害,法律也不認為其為違法行為。
?。?)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后果是侵害他人權利,介由于此項行為是為了保護更大利益而不得已犧牲較小利益,故法律不認為其為違法行為。
但是,緊急避險措施超過必要限度的,對于超過限度造成的損害,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這些阻止違法行為在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是以破壞侵權責任構成中的違法行為為要件,因其不具有行為的違法性,而實現負責的目的。
3、因果關系在哲學中,因果關系是指客觀現象之間的這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如果某一現象出現,是因另一現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則二者之間系因果關系。
作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因果關系,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后果必然聯系。
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基礎和前提。
一方面,責任自負原則要求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找出其中的行為主體;另一方面,因果關系不是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之一。
在過錯責任中,若不能依過錯程度決定責任范圍的,或依過錯程度決定責任范圍有失公平時,則應根據因果關系來確定責任范圍。
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
對于有無主觀過錯的判斷應有一個簡便易行又較為準確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是運用一個合理的預見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達到一定標準,那么他就沒有過錯,反之則有過錯。
預見標準一般分為普通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前者是一般人通常對事務應具備的預見能力;后者是不同專業的人對其專業范圍內的事務通常具有的。
而在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中,因果關系更是確定責任范圍的直接依據。
事物之間的聯系是多樣復雜的。
有時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多個原因引起,因此,在實踐中,對某一損害結果和多個致害原因還應分其間的直接和間接關系。
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損害結果,與損害的發生具有必然的聯系,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行為人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而不應由其負全部責任。
4、主觀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表明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所抱的主觀態度。
過錯分為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
?。ǘ┣謾嘭熑蔚臍w責原則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標準和規劃。
它直接決定著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等諸多因素,是確定侵權責任的根據之一。
我國民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中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分為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
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損害事宜,并且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德國學者耶林指出:“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以上學說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是氧。”。
耶林這一論述精彩地描繪了過錯要件在侵權責任構成中的最終的決定的地位。
楊立新教授這樣論述:“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法律價值判斷標準,就不僅僅要求將過錯作為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而且要求將過錯作為侵權責任構成的最終的、決定的要件?!蔽覈睹穹ㄍ▌t》對此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谀承┣闆r下,當行為人的過錯無法律或法規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它是指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指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過錯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令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迸c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以下特點:(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只要行為人不能證明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不論有無過錯,行為人即應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情形。
?。?)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要求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證明。
(4)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有最高賠償的限制,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得以行為人無過錯免則,且免責條件有法律嚴格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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