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反合作原則導致的詭辯論文
摘要:詭辯作為一種語言現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關注。文章從違反合作原則的角度對詭辯的成因進行分析,旨在揭示詭辯背后的語用機制。
關鍵詞:詭辯;合作原則;語用
詭辯作為一種特殊的語言現象,較少受到人們的關注。相關的研究也比較少見。詭辯(sophism)一詞源于古希臘智者學派,起初僅作為一種論辯手段,但在后來的發展中,有人刻意利用這種論辯方法混淆是非,歪曲事實,詭辯也因此逐漸遭到人們的厭棄,漸漸脫離人們的視野。
1 國內外相關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國外學者對詭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學方面,其中黑格爾的說法比較有代表性。他認為,詭辯是一個很不好的字眼,尤其受到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反對。詭辯通常是指論辯一方通過故意歪曲話語含義或事實依據,或通過一些貌似正確的論證來對人們普遍接受的觀點或事實進行質疑和否定,并由此確立新的觀點。
國內學者也從邏輯和語言運用的角度對詭辯進行了考察。其中,張浩認為詭辯者在進行詭辯時必須借助一定的語言手段。諸如利用諧音、偷換語詞含義、調整話語順序以及故意改變詞語約定俗成的意義等,達到詭辯的目的。他認為這其實是違反了同一律,即交際雙方對話語的理解不一致,從而導致了詭辯的產生。此類研究的不足之處在于研究者解決了為什么可以通過運用語言手段引起詭辯,但并未解釋清楚詭辯者為何要使用這些手段對語言進行約束和調整,對論辯進行調控,這些語言手段使用的背后又有什么樣的語言機制在起作用。文章旨在通過運用格賴斯提出的合作原則對詭辯的產生進行剖析,探究詭辯背后的語用機制。
2 違反合作原則的詭辯
確切的說,詭辯不僅僅是一種交際手段,更是一種論辯方式。詭辯者旨在通過運用詭辯使論辯的另一方放棄其原有的觀點和立場,轉而相信他的說法。從這個意義上講,詭辯者進行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作性的交際,而是一種帶有明顯目的的辯論;詭辯也因此區別于其他的交際策略,成為一種極具論辯色彩的語用策略。詭辯者不再總是遵循合作原則,反而時常違反甚至是故意利用合作原則進行辯論,因而也就導致了生活中諸多詭辯現象的產生。
合作原則是指由美國語言學家格賴斯(Grice)提出的。他認為在日常的交際會話過程中,說話人和聽話人為了能夠相互理解對方,使對話得以順利進行,就必須共同遵守合作原則(Coop-erafive Principle),即說話人應確保其所說的話在當時特定的語境中,可以被聽話人準確理解或其內容和方式應與正在進行的會話相符,而同時聽話人也應按照類似的規范對話語進行解碼。準確理解其含義,而不能刻意背離日常語言的理解方式,歪曲話語含義。合作原則具體包括4個準則:
(1)量的準則(Quantity Maxim):所說的話應包含交談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說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質的準則(Quality Maxim):不要說自知是虛假的話;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
(3)關系準則(Relevant Maxim):要有關聯。
(4)方式準則(Manner Maxim):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澀;避免歧義;簡練(避免噦嗦);井井有條。
在具體的會話過程中,說話人和聽話人只要違反上述任何一個準則即是對合作原則的偏離。日常會話中,人們偏離合作原則的情況主要包括交際者故意以公開或不公開的方式背離合作原則,下文將要探討的詭辯多屬于這種情況,即詭辯者明目張膽的對話語的本來意思重新進行解釋和界定,以便于實現詭辯的目的;交際者在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使用了一些不恰當的表達方式而形成的偏離,例如醫生、律師等專業人士在對某些事項進行解釋時,常常不自覺的使用一些術語,因而也就不小心偏離了方式準則中“避免晦澀”這個次準則;再有一種情況是說話人為了在更大的范圍內遵守合作原則,而不得不背離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準則,例如,在一次訪談節目中,主持人問孩子家里誰干活多,孩子在回答之前先問了媽媽一句話“媽媽,好孩子是不說謊的,對嗎?”這里,從表面上看,孩子違背了關聯準則,但事實上她遵守了合作原則,并且表達了更多的意思。最后一種情況是在遵守合作原則的過程中,說話者無法同時遵守所有的準則。即在特定的語境中,幾個準則之間可能相互沖突,說話人只有在遵守某個準則而背離其他準則,才能使會話得以順利進行。例如,網絡聊天當中,有時會出現雙話輪并行的情況,交際雙方為了使兩個話題都延續下去,只有通過使用簡短的語句來進行應答,另外,這些應答話語由于受多個話輪的影響,從日常交際的角度看其順序可能混亂的,這就違背了方式準則。
在日常會話中,偏離合作原則可能會產生多種后果,本文只對因違反合作原則而引起的詭辯進行探討。詭辯對合作原則的違反主要集中在前兩方面,即交際者以公開的方式故意違反合作原則,歪曲話語含義,達到詭辯的目的,和交際者故意的、偷偷的偏離合作原則,對交際另一方進行誤導。另外,詭辯者進行詭辯時有可能一次只違反一個準則,有時候會同時違反幾個準則。
3 違反量的準則產生的詭辯
在實際的會話過程中,交際者有時會出于經濟的考慮適當減少提供一些信息,如果在正常的交際中,交際雙方都會根據當時的具體語境對話語進行理解,補足不足的部分,使會話得以順利進行。但是,有時候詭辯者會利用這些自然語言中經濟的信息,適當減少信息量提供,違反量的準則的第一次準則,從而形成的詭辯。
例如,耶米利的兒子死了。他說:“我從前沒有兒子,我沒有不開心;現在,我兒子死了,我又沒有兒子了。那么,我為什么要傷心呢?”
本例中,耶米利在解釋他在兒子去世之后仍然不悲傷的原因時,刻意略去了他曾經有過兒子并且一同快樂生活過這一中間信息。顯然,前后兩種狀態中,耶米利都沒有兒子存活在世上,但是。前面的一種情況是他以前從未有過兒子,所以不了解失去的痛苦;而后一種情況是他失去了曾經擁有的孩子,即從有到無,正是這種失去構成了痛苦。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耶米利在這里刻意回避失去兒子,而單從有無子女的角度來辯解,其實是在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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