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現今大學生狀告高校的訴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廣泛關注及社會的強烈反響。如何有效解決此類糾紛,正確看待學生權利,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已是當務之急。
一、大學生權利維護存在的問題
(一)高教法規不完善
一是高教法規數量偏少,內容相對滯后。我國1980年誕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到目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頒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等頒布已超十年,有些內容顯得陳舊、滯后,跟不上高教發展的形勢。二是有些法規比較原則和抽象。《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規定了大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權利因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和規定而難以落到實處,使得大學生的權利停留在應然狀態,難以收到實效。三是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主觀性詞語過多。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授權高校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權利,共涉及七種情形,類似“性質惡劣”、“行為嚴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等多個主觀性詞語,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容易導致高校行使處分權的任意性,引發大學生侵權案。
(二)高校校規不規范
一是校規中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明顯失衡。目前校規中過分強調管理,絕大多數為義務性條款,注重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的各項義務,在“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下,學生有時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往往出現重學校權力而輕學生權利的現象。二是部分高校出臺的校規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沖突。三是部分高校的規章制度有明顯不合時宜的內容。如罰款,將畢業生獎學金改為就業補助金,畢業生欠費不發畢業證導致出現訴訟案等。
(三)救濟途徑不暢通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賦予了大學生廣泛的權利,救濟途徑是有的,但經常不暢,當高校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時,學生往往無法獲得全面、及時、便捷、可預期的救濟。當前,申訴是解決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法律糾紛的一種重要的權利救濟方式。可是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學生申訴受理機構的范圍、學生申訴機構及人員的設置、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權限問題等,導致這項法定的非訴訟救濟形式,在現實生活中陷入隨意和經常無效的狀態,故大學生求助于司法救濟。大學生狀告高校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學生有時是不得已才與母校對簿公堂。
(四)高校管理缺乏正當程序
從大學生狀告高校侵權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權時較為突出的問題。例如,“大學生狀告母校重獲受教育權”案中,學校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學校對兩名學生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書并未送達兩原告,屬于程序違法。典型案例“田永案”中,學校敗訴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原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未得到實際執行。總的來講,這些事實的發生,反映了學校內部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狀態,且類似的事例在高校中也不是個別現象。原因主要是教育中權威主義在高校仍然存在,“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觀念還是被高校管理者和部分教師認同,師道尊嚴神圣不可侵犯,學生權利有時被漠視,甚至被抹殺。
(五)學生維權意識不強
近年頻頻出現大學生狀告母校侵權的案例,從某個角度來看,反映了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正在日益提高,對自身維權意識正在不斷增強,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和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和漠視的實際狀況相比仍然有差距。當大學生的一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權利的學生,畢竟是少數,還有更多的大學生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權利。在傳統的教育體制下,他們已經習慣了循規蹈矩,在學習、生活等遇到矛盾、發生沖突時,一般會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決,有些大學生對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否享有救濟的權利及如何進行救濟等問題仍然感到困惑或者說一無所知。"
二、大學生權利維護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規,為學生維權提供法律保障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學生價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大眾教育層次日益復雜化,形勢要求我們必須與時俱進,加快教育法規建設的'步伐。全國人大應縮短審查現有教育法律的年限,對那些不合時宜的基于精英化教育的背景下制訂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高教法》、《教師法》等,要在結合法學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盡早修正。另外,加快對《考試法》、《學校法》、《學位法》和《終身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進程,建議出臺《學生法》、《校園法》等一些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高校對大學生管理的要求,明確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學生權利的維護和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隨著舊法的修正及新法的出臺和高等大眾化教育的深入,我國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律的配套性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還存在較多的暫行條例、暫行規定、暫行辦法,國務院及教育行政等部門應要及時審查現有教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年限,及時修正那些與法律不配套的或廢止一些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如《關于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等,盡早將帶有“暫行”、“試行”的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轉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多出臺一些操作性強、程序正當的,在學校管理和司法實踐上能用的上的法規和部門規章,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辦法》等,這樣既能達到依法治教的目的,也能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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