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隨張應強教授等一行10余人前來錦屏,去文斗及隆里諸處考察,在百姓的家里見識廠令人驚嘆不已的大量契約文書;在寨子里、崖壁上看到的碑刻,一直是我多年來上課時提及的內容;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現的民國《隆里所志》,則是難得的對明代衛所系統的基層社會遺存的記錄。時隔10年,2011年夏,我再次隨張應強教授———確切地說,是隨張應強教授的學生們來清水江流域考察,發現對這—地區的研究已有極大拓展和深化。到今天,無論是學者們的論文、專著,還是學生們的學位論文,都已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關于這些研究,也有不少學者進行了綜述和評說,對未來的研究走向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①*令我這個完全未曾涉足這一領域研究的人目不暇接。誠如一些學者所概括的,目前利用清水江文書所進行的研究和相關成果,大體集中在文書、文獻學、社會經濟史、法制史以及人類學等方面,對于改變和深化各自領域內的某些傳統認識起了積極的作用。作為歷史學者,我更愿意強調這些文書以及通過這些文書對清水江流域社會歷史的了解,對重建整個中國歷史敘述的意義。以下我即就此略陳管見,以就教于方家。
1、為什么要重建中國歷史敘述?其實,這正是職業的歷史學者的本職工作。
100多年前梁啟超寫《新史學》,批判舊史學的“四弊”“二病”,就是要重建中國的歷史敘述。從社會史大論戰到20世紀50年代以后馬克思土義史學的確立,也是要重建中國的歷史敘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致力于此項工作,就是因為傳統的中國歷史敘述中存在許多令人不滿的問題,并且一直影響到具體的歷史研究。問題之一是“宏大敘事”或“主導性敘事”的影響。在對清水江流域的山林土地所有權甚至所有制問題的討論中,明顯具有20世紀50年代“五朵命花”中關于土地所有制討論的余緒。這并不是說這類問題不需要討論,而是說需要反思討論這類問題的起點,即不是從既有概念出發,將討論限制在從公有制到私有制或領主制到地主制的框架內,或者根據契約所反映的情況判斷這里是自耕農所有制或農民所有制,而非地主所有制,等等。相反,應該從特定時空中的人的具體動機出發,去理解他們的行為———這些人為什么這樣做,他們面臨怎樣的問題,他們最后形成了怎樣的社會制度。其實,在討論中,不少學者也已發現具體的個案與試圖論證的“道理”之間存在極大張力[1]。其實,通過田野調查以及發掘和利用民間文獻所做區域社會歷史研究的目的,就是為了打破這種先入為主的宏大敘事,如果利用民間文獻所做研究不是挑戰、而是回到宏大敘事的窠臼中,無疑就會成為新瓶裝舊酒。貴州的文化研究和展示經常喜歡用“原生態”這個概念,包括清水江文書在內的'民間文獻也屬于“原生態”,所以我們的研究也應該是“原生態”的。這個“原生態”就是從本土經驗出發的研究。問題之二是以國家為歷史主體或出發點的歷史敘述的影響。最近,劉志偉教授在—本頗具思想性的小冊子中著力區分以國家為主體的歷史和以人為主體的歷史之間的區別,認為這就是我們的歷史學與傳統的歷史學的分野所在[2]。他認為,由于歷史學在中國從一開始就是從屬于國家的,因此一切歷史必然成為國家行為的敘事,現代史學也沒有完全走出歷史以國家為主體的套路。
2、實際上,無論是梁啟超開啟的中國現代史學還是年鑒學派所代表的世界現代史學,都在現代社會科學的意義上倡導擺脫“國家”的歷史,帝王將相也好,知識精英也好,都是“國家”的代表。
梁啟超批評舊史學“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國家”“知有個人而不知有群體”,這當然是切中時弊的,是朝向“人的歷史”逼近了一步。但我們認為,無論以朝廷還是以現代國家為主體,都同是國家歷史;梁啟超與“群體”相對立的所謂“個人”,是指帝王將相的個人,而我們強調的“人”是包括仟何人在內的、有血有肉的能動者,這種強調是人文學研究的本質要求,是對梁啟超時代的超越。利用清水江文書所做研究,顯然不能做成國家歷史的地方版,即不以國家的行為邏輯作為歷史的邏輯,代之以特定時空中的人的行為邏輯作為歷史邏輯,或者“從人的行為及其交往關系出發去建立歷史解釋的邏輯”。比如說,在這里,我們都不會忽略“改土歸流”的歷史背景,但我們所看到的這些變化,是不是—定是“改土歸流”的結果?還是由于商品化、市場以及這里的人們因應這一情勢而做出的生計模式的改變,導致了國家的“改土歸流”?我們也都知道,明清時期國家的“改土歸流”在不同地區或早或遲,但這究竟是國家戰略的安排措置的結果,還是不同區域內人的能動行為導致與國家關系的差異所致?當然這些都需要研究,但提出問題的不同方式可能導致倒因為果或倒果為因,導致歷史敘述的重心變化。
如何估計包括清水江文書在內的地方民間文獻在重建中國歷史敘述上的意義呢?這個問題—方面說很簡單,否則就沒有這么多人趨之若鶩,花大氣力去搜集和整理這些文獻,國家也不會為此設立重大研究項目,也不會迅速將其列入“記憶遺產”的國家級名錄。但另一方面也不那么簡單,因為如果我們只是將其視為“新史料”的“發現”去理解其意義,如同以前對待敦煌文書、秦漢簡牘那樣,就有失偏頗了。我們知道,不同的文獻系統其實代表著不同的歷史敘述,官修正史必然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國家歷史;文人的私修史書往往表現了知識精英的立場,與國家歷史多有重合。但即便如此,它們的歷史敘述也多有差異。比如地方志,雖然亦屬官修,但多反映地方文人的看法,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從地方出發、而非完全從國家出發敘述歷史的態度。民間契約文書的意義,就在于有助于我們理解特定時空下人的行為及其異同。很多研究者已經發現,清水江文書中的山林契約多為白契,紅契很少,與徽州文書中的契約有所不同。我在清代山西契約中見到的紅白契之比大概是—半對一半,這或許說明官府權威在不同地方民眾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契約在不同地方處理私人事務中的不同角色等等差異。但也許這些都不太重要。我以為重要的是重現這些契約締結的情境:張三和李四之間為什么要締結契約?締結契約的張三李四和作為中人的王五體現了怎樣的社會關系?通過締結契約他們是否造成了原有社會關系的改變?等等。在重現這一情境之后,許多制度的、社會的變化就比較容易得到理解。進而,基于各地不同民間文獻的情境再現,顯示出來的是為何制造出這些文獻的人的動機、行為和后果,最后呈現出的是不同區域或同或異的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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