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發達和限制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基本原則,是保障市場安全,有序運行重要法律原則。在現代市場社會中,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高度發達,誠信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一原則被廣泛地應用。《合同法》不僅將誠信原則確立為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已成為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其本質是要求一切民事主體在市場活動中都必須恪守諾言,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謀求自己的利益。在具體的合同履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信原則,對于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
關鍵詞:誠信、合同法、法律
一、中國誠信的含義及誠信原則的繼承
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名揚天下的禮儀之邦,有著崇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并把誠實守信作為人處世,接人待物的倫常規范。一些流傳至今、廣為傳誦的成語典故,如“一言為定,一諾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駟馬難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濃縮了對誠信重要性認識的精華。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誠信從做人之道擴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進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國家興旺和天下安寧的多種社會功能。三國時,誠信的當時模式“義”幫助蜀國在 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漸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誠信文化;利用人格誠信關系,自明清以來,中國人逐漸沖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織布”的重農思想,開始“求富于市”,在尋求財富的漫長過程中人們總結出一條不可違背的法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個“道”就是商業經濟和資本運作的規律。為此商人們一直堅持義利并重,講求誠信“利從誠中出,譽從信中來”認為這樣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誠商正賈,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歷來將誠實守信,童叟無欺作為重要的商業道德。
作為法律上的誠信原則的倫理基礎是“誠”和“信”,作為個人的內在德性的“誠”,也就是誠實,這種誠實在人與人的交往中體現;信則是個人對他人產生的信任。古往今來,誠實和信用都是人與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范。兩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強調“民以誠而立”,并將“信”與“仁、義、禮、智”并列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疇。誠實和信用也往往被作為區分善惡的分水嶺,是支撐社會的道德支支點。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國傳統道德提升為立人與立國之本。
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從德國、日本等國繼受了這一術語。誠實信用原則源自羅馬法學家所崇尚的“善意與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實踐中來自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所謂誠信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由誠信契約發生的訴訟稱為誠信訴訟,在誠信訴訟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契約字面表述的約束,而可依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裁判,并可以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在現代的合同立法中將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發展。
二、淺析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功能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同時由于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內含法律之公平正義之價值,因此在對有關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規定解釋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并通過這一解釋達到法律具體化之目的。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義詞句不當,未能將其真實意思表達清楚;或者因為法律知識懂得少,而未能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合同難以正確履行,從而發生糾紛,因合同條文不清發生爭議以后,法院法官或仲裁機關通過事實和法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合同簽約地的`習慣等探求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正確、合理地解釋合同,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以及法律應有的價值含義,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于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么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的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所應嚴格遵守的一種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觀念。它要求行為人本著真誠、真實、恪守信用的原則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們通常所說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這一原則的相關內容在合同關系中的體現。
《合同法》不僅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為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體的合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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