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殷周之際,周公“損益”殷商宗教,納“德”于宗教信仰系統(tǒng)之中,作為天人溝通的根據(jù),形成了“天人德合”的天命觀。春秋時期,由于社會轉型的外緣助力,西周天命論的內在矛盾愈益突出,構成天命論的諸多要素,特別是天、人等要素遂逐漸發(fā)生分化,并得到了相對獨立的發(fā)展。春秋戰(zhàn)國之際,老子與孔子反思三代宗教及春秋時期的政治現(xiàn)實,借助于西周天命論分化帶來的豐富文化資源,揚棄“天人德合”的思維模式,分別建構了“推天道明人道”和“推人道達天命”的哲學體系。《易傳》綜合二家之說,圍繞“人和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及人和社會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問題,建構了頗具特色的天人之學,奠定了中國哲學發(fā)展的基本思路。
天人關系問題,是中國古代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當前學術研究中頗受關注的問題,不少專家學者從不同的側面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但在中國古代思想的發(fā)展中,天人問題是如何產生的?它又是如何成為中國古代哲學的基本問題的?為什么古代哲人總是喜歡用天人合一的思維模式理解天人關系?對于這些問題,人們的討論似乎仍嫌薄弱。而它直接關系到中國哲學的起源,中國哲學的特點,乃至于中國哲學的現(xiàn)代意義等諸多問題,因而值得引起高度重視。本文將主要圍繞天人問題的起源,略陳己見,以就教于方家。
一、哲學脫胎于宗教,是學界普遍的共識。
馬克思說:“哲學最初在意識的宗教中形成,從而一方面它消滅宗教本身;另一方面從它的積極內容來說,它自己還只在這個理想化的、化為思想的宗教領域內活動。”[1](P26)所以,考察天人問題的起源,不得不從“意識的宗教”開始。
上古時代的宗教信仰,由于史闕有間,已不可詳考。目前所見最早的宗教傳說,當為顓頊的“乃命重黎,絕地天通”(《國語·楚語下》)。據(jù)觀射父的解釋,“絕地天通”,是指改變“夫人作享,家為巫史”(同上)的混亂現(xiàn)狀,將溝通神人關系的權利限制在巫、祝、史的手中。而在上古時代,國王通常就是這些巫、祝、史的首領,如史載殷商開國之君商湯就曾為解決當時的旱災而“以身禱于桑林”(《呂氏春秋·順民》)。所以,“絕地天通”,乃意味著原始宗教正在漸漸地發(fā)展為為統(tǒng)治集團服務的國家宗教[2](上P85)。夏代及夏代之前的史實已不可知,殷商宗教則的確表現(xiàn)了這一特征,《管子·國準》篇載:“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壹民心者也。”不準諸侯具備“牛馬之牢”,說明殷王朝對諸侯方國的祭祀權力是有所限制的。
就殷人的宗教信仰系統(tǒng)而言,可謂神靈多多,天神、地示、人鬼等等一應具有:“大體上說,殷人對自然崇拜,于天神有上帝、日、東母、西母、風、云、雨、雪等等;于地祗有社、方(四方)、山、岳、河、川等等;對祖先神不僅于先王、先妣有復雜的祭典,而且于名臣又有配享制度……。”[3](P97)而在自然諸神中,天神上帝的權威最大,商人把自然現(xiàn)象中的風、云、雷、雨,都看成是天神上帝所驅使的神靈[4](P402)。但值得注意的是,“殷人以為凡是雨量的多少、年成的豐歉、都是上帝所為……但求雨求年,就要禱告祖先,求先祖在帝左右從旁再轉請上帝,而絕不向上帝行之”[5]。可見,在殷人的宗教信仰系統(tǒng)中,人并不直接向天神行祭,每有所求,必須通過祖神這個中介來實現(xiàn)。之所以這樣,乃是由于“在絕地天通之后,人不能直接和天神交通,必須祭祀祈求高祖。”[6](P114)殷人幾乎天天輪流祭祀先公先王的宗教習慣,恐怕就與它們的這種中介作用有關。這表明,在殷人的觀念中,祖神的地位十分突出,人直接面對祖神,而不向帝神負責,帝神與人之間也因此沒有共同遵循的準則。對人而言,帝神只是“一種強大而意向又不可捉摸的神靈……看不出具有理性,恣意降災或降佑”[7]。這種文化現(xiàn)象,以宗教的形式反映了神與人、自然與人之間的復雜關系[1]。
殷周之際,政治制度及宗教思想的變革甚為劇烈,在周公的直接領導下,周初統(tǒng)治者對殷商宗教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實在說來,在相信天神方面,周公與殷人并無實質區(qū)別[2],他的獨特之處在于,對于王朝興替、天命轉移的原因進行了十分理性的思考。周公戎馬一生,又攝政多年,歷史的經(jīng)驗和現(xiàn)實的教訓告訴他,單純地相信天命,無助于永保周祚。因為天命也曾與夏、商兩朝同在,現(xiàn)在又轉移到周人身上。天命轉移的原因是什么?是天帝的好惡嗎?如果是,根據(jù)又是什么?周公反思的結果是:天之賞罰及天命轉移的根據(jù)乃在于統(tǒng)治者的“德行”。周公說:“我不可不監(jiān)于有夏,亦不可不監(jiān)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得,乃早墜厥命。”(《尚書·召誥》)在這里,周公把夏商失國的原因歸結為“惟不敬厥德”。因而,他諄諄告誡周初統(tǒng)治者:“王其疾敬德!”(同上),并強調指出,他們的祖先就是因為自己的德行而贏得了天帝的信任。這就是所謂的“以德配天”。
納“德”于宗教信仰系統(tǒng)之中,作為天人溝通的根據(jù),是周公的一大創(chuàng)新。由于這一創(chuàng)新,天神與統(tǒng)治者靠著“德”被統(tǒng)一起來,德也因此成為溝通天神與統(tǒng)治者的橋梁,成為天神和統(tǒng)治者“共同遵守”的原則。這一“原則”,就其理論意義說,至少可以演繹出兩層含義:
其一,天命因統(tǒng)治者的“德行”而轉移,天也應該且必須是“德”之化身;
其二,統(tǒng)治者因“德行”而配天,統(tǒng)治者應該且必須要把“敬德”作為第一要務。
就前者說,天神的內涵較之殷商有所增加:它除了是一種自然神、人格神外,還是“至善”;但其外延卻因此而縮小:即并非如殷商時期那樣毫無規(guī)律,亂行賞罰,而是有德行方面的依據(jù)。就后者說,統(tǒng)治者的行為受到了某些方面的限制:必須“明德慎罰”、“疾敬德”、“克慎明德”;但主動權卻更大了:可以通過自己的德行謀求上天的悅納,可以通過把握自己的行為來把握天命。這樣,殷人信仰系統(tǒng)的基本結構就發(fā)生了如下變化:
朝代天神祖神或時王天人關系
殷自然神、人格神祖神或時王靠祖神來溝通
周自然神、人格神、至善有德的(祖神和)時王靠德行來溝通
“以德配天”,是周公的一大發(fā)明,也是周公對傳統(tǒng)天命觀的一種“維新”。這種“維新”,把統(tǒng)治者的德行好壞作為天命轉移的根據(jù),從而將對“天命”的信仰,轉變?yōu)榻y(tǒng)治者對自身行為的自覺。春秋時期的理性覺醒,其思想發(fā)展的邏輯根據(jù),就隱藏在周公的這種“維新”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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