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對象薦選的實際工作中,存在指派型、福利型、自薦型、推選型的學員選派方式,其中前兩種會將不具備志愿服務精神的人選入,導致培訓后不能發揮健身指導的作用.通過分析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力與義務、舉薦人與被舉薦人的管理,提出舉薦模型,使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對象的薦選過程得到規范、監督、管理與完善.

關鍵詞:社會體育指導員;舉薦模式;管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增長,文明的進步,人均收入的提高,健康意識的提升,家庭及社會成員從購買健身服裝器材,到消費體育服務,逐漸形成了體育健身的日常生活習慣,健身人群迅速擴大,對體育場地、運動形式、健身效果、人際交往等有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倡導健康生活方式,促進科學健身,國家設置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崗位,并制訂了相應的法規政策,發展社會體育指導員.
1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與價值
1993年12月4日國家體委發布《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是為促進群眾身心健康、提高健身人群科學健身水平的一項制度.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和大眾文化的豐富,為更好地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2011年10月9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管理辦法》中所稱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務,并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1].我國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時間還不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數量及其工作現狀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全民健身發展的需要[2].實際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體育指導工作廣泛、良好地開展,對實現健身群眾身心和諧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培養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高質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可以提高全民健身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服務水平.反之,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如果指導能力不足、在健身指導中不能發揮有效作用,則會嚴重制約全民健身科學、有效的快速發展.因此,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規范培養可以良好地促進全民健身發展、健康中國建設.其中首要的問題是選擇什么樣的人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2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
在《管理辦法》的附件中指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有:(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具有志愿服務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養,遵紀守法;(三)熱心全民健身事業,正在開展或準備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以下簡稱志愿服務);(四)接受有關組織和單位的管理,承擔指派的工作任務;(五)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相應等級的培訓,考核合格;(六)所傳授的體育項目有技能標準要求的,應當參加該體育項目的培訓并達到標準[1].在基本條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具有志愿服務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養,遵紀守法;熱心全民健身事業,正在開展或準備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但這恰恰是實踐中最難以核實的部分.各體育行政部門在實際管理中,為了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名額的指標,往往會因核心條件審查難度大、工作成本高忽略對其的考查,而將其他一些無關因素混雜在參加培訓人員的選拔過程中,出現了幾種不符合《管理辦法》對社會體育指導員設立初衷的情況.
3社會體育指導員選拔、舉薦辦法與存在的問題
目前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二級、三級的培訓主要由省、區、市指定的培訓基地完成,培訓的通過率非常高,培訓的費用由省、市級體育局行政撥款支付.集中培訓的時間為3到8天.集中培訓的時間較短,學習內容豐富,具有一定的學習難度.如果推選的培訓人員有學習動機(志愿服務精神),學習任務可以較好地完成.反之,完成的結果較差.最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培訓的質量以及后續志愿服務的效果.調查中,參加培訓人員的選拔途徑有以下幾種情況:3.1指派型.指派型,是指在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選薦中,組織部門通過看名單進行人員的指定派遣.指派型推薦參加培訓人員的狀況和問題有:(1)推薦的組織能夠按上級的要求選派具備體育專業知識與技能(通常是體育專業畢業的中小學體育教師)的人員,但派遣的上級主觀性色彩濃,培訓只是為了完成指標任務,對于后續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開展不做要求.(2)對于培訓人員,培訓相當于沒有任務的出差,選派時出現“重親輕賢”的情況,加重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當地開展工作的不和諧氣氛.(3)指派的形式,忽略個人意愿,違背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志愿性原則,造成學習積極性差、培養質量下降、體育指導工作難以有效進行等.3.2福利型.部分單位、組織選派的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人員,培訓期間會發放出差費用,領導和被派出人員均把培訓視為“帶薪休假”、“外出休閑”的福利待遇,造成培訓過程中的缺勤、不服從管理、不認真學習等現象.福利型派遣的人員培訓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缺乏或沒有相關的體育運動技能基礎,不能適應培訓的內容.(2)完全沒有學習的動機,缺勤率比較高.(3)目前采取的是等額培訓,即參加培訓的人數等于年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的數量(通過率百分之百),福利型人員的管理與考核給培訓機構造成了困難.3.3自薦型.個人有過社會體育指導的經歷,對于體育運動比較喜愛,有擅長的運動項目技能,在縣區一級的體育局、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街道鄉鎮等部門進行過登記,提出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人員.這類參加培訓的人員屬于自薦型.自薦型人員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現狀和問題有:(1)學習的.積極性比較高,但專業知識不系統.(2)重技能學習輕理論學習.(3)提高個人運動能力的動機強,為他人指導體育健身的動機弱.3.4推選型.由社會健身站點的群眾,基層企業、單位、組織常參加鍛煉的人群不記名推薦的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人員,屬于推選型.推選型人員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現狀和問題有:(1)具備較好的單項運動技能,學習熱情高,理論學習也比較認真.(2)得到群眾的認可,學習動力足,培訓結束后的群眾健身指導工作效果良好.(3)目前缺乏登記注冊、日常評價、考核管理的內容和制度.(4)時常會出現小群體對于名額的無序競爭,影響健身群眾的和諧關系.指派型、福利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推薦參加培訓人員的組織不直接進行后續社會體育指導員志愿服務工作的登記與管理,即“派”、“用”脫節.這也是重培訓審批數量、輕管理使用服務的較普遍現象.自薦型、推選型的出現,是參加培訓人員選派方式的進步,使得“派”、“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結合,但也存在隨意性較強、管理不系統的問題.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人員選拔的過程中,并不是誰在按照上述情形有意為之,而是目前缺乏工作時間成本少、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制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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