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法主體地位中個人的含義

此個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權力的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于國際法主體地位的爭論歷來是國際法中值得探討且存有爭議的重要話題。爭論方向一:個人能夠平等地參加國際關系。潘抱存教授主編的《國際法教程》中國際法主體的意為:所謂國際法主體就是那些能夠直接承受國際權利與義務的國際法律參加者。上述定義雖然使用國際法律參加者的字眼,但實際上仍然把它混同與國際政治關系參加者,對于兩者的區分并不明確。爭論方向二:個人可以獨立地參加國際關系。王鐵崖教授主編的《國際法》對國際法主體是這樣定義的: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在國際法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且有獨立國際求償能力并有成為國際法主體可能性的實體。有的學者從國際法律關系角度來定義國際法主體。葉叔良先生認為“國際法主體就是國際法律關系主體,也就是在國際法上享有權利(包括訴訟之權)和負擔義務和責任者。”
這種國際法主體概念與否認個人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義務從而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理論與人為國際法上的客體的理論相聯系。他們認為“個人作為國際犯罪受到國際法懲處這一事實也只能說明他們是國際法懲處的對象,這恰巧說明他們是國際法的客體。其實,不是個人屬于國際法客體而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法律構成國際立法法律關系的客體。個人在具體的國際刑事法律關系中構成與國家不相對稱的法律關系主體,個人又援引條約中明確的無條件的則不可使其成為補充立法規范的權利主張的依據,而在個人引用經轉化的國內法規范注重主張權利時,它的源頭仍在國際條約。這一定義并不是以排除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為先決條件。按照前述定義,這種情況下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不應被否認。
從國際法律關系來定義國際法主體方面來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國際法主體其行動直接由國際法加以規定,因而其權利義務由此發生的實體。這一概念非常靈活,它繞開了傳統的國際關系參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判斷何為國際法主體。這一概念既包括了傳統的國際法主體(主權國家),又能容納二戰后逐步確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同時也不排除直接由國際法所調整的某些特定的關于個人的法律關系中,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
現在國際實踐多有將共同或類似國內法規范上升為協定國際法統一實體法規范的趨勢,從而將以往個人從事涉外法律取得的權利上升為以條約形式規定的國際法上的權利。某些國家以國際習慣法或其參加的國際條約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的做法也賦予本國公民國際法上的權利。
二、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存在的爭論
關于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始終是國際法學界存在爭議的理論問題。個人與國家之間存在天然的緊密聯系。國家是保障和規范個人利益的必備要素,其中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國家在內擁有最高權力,同時在國際上主權獨立不依賴于他國,不受其他國家的控制和擺布。其包括對內和對人兩方面內容。而在對內行為中個人又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及國家基本職能的最終執行者。所以完全摒棄國家來論述個人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是不太可能實現的,國家與個人在國際國內事務上的緊密聯系使得個人完全脫離國家而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承擔者出現了很大的爭議。但隨著國際社會和主權國家的發展以及對個人權利義務保護的重視,更重要的是個人越來越多的以獨立的身份參與到國際社會生活中并在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使得我們必須將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主體地位通過國內法予以承認。各國對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普遍國內法承認必將導致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提高,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正式確立指日可待。國家賦予個人以國際法上的權利是否意味著國家承認在此權利范圍內個人享有國際法主體地位呢?阿庫斯特指出,國家可以賦予個人以國際權利來承認個人是國際法主體,國家也可以通過不給予個人任何國際法上的有效權利來防止個人取得國際人格。
在選擇這個題目進行論述時就有所猶豫,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備受爭議,根據國際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來衡量個人的地位就可以發現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此資格必須進一步具體化,或是擴大個人在國際社會中的權利及保護才可能達到個人真正成為國際法主體的要求。但是,應當指出的是,就當前的國際法發展實踐來看,個人能夠成為部分國際法主體其主要表現在個人在享有國際法權利和承擔國際法義務的范圍還十分有限,個人在現今社會還不能向國家那樣在國際關系中發揮巨大作用,但這并不妨礙個人在某些方面完全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同時允許其在一個法律體系中關于其權利的性質和范圍也不必相同。國際法主體本身就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并且也在不斷變化之中;與此同時,主權國家自身的權利性質已在不斷演變之中,對此我們在以客觀審視的同時也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以不斷接納的態度對待個人在國際法中的發展變化。
三、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的理論基礎及原因
(一)個人國際法主體的理論基礎
國際法的人本化理論的含義與特征
1、近代國際法就含有人本因素,甚至在古代軌跡法中就有萌芽。不過人本化作為國際法的一種現象而出現主要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關于國際法的人本化,迄今尚未形成一致定義。所謂國際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國際法的理念、價值、原則、規則和制度越來越注重個人和整個人類的法律地位以及各種權利和利益的確立維護和實現。
2、人本化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它預示著國際法發展的動態進程或趨勢。其次,國際法的人本化從主體和對象來看,并不僅指個人,還包括整個人類,其中,個人不僅指自然人,還包括法人。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16124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