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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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門的含義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于社會關系復雜交錯,彼此聯系,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系需要由幾個法律部門來調整,如經濟關系就需要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調整。
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述的,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單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部門并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同時,大多數規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范,可能還包含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如大量的.經濟法、行政法的規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規定刑事責任的刑法規范(通常采取“準用性規則”的表達方式加以規定)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建立一國法律體系的關鍵問題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即標準是什么。一般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項基本分類。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到目前為止,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中并沒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單一的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但是,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義:有利于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劃定不同法庭如民庭與行政庭之間的管轄權限,為現行法律規定的解釋提供基礎。現在公認的公法部門包括了憲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有鑒于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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