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并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范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項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 乙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并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后,甲方應于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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