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和地方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場所的坐落、面積、設施及用途
1、乙方向甲方租賃 路 號物業(以下簡稱“場所”),總建筑面積約 -為 平方米,其中半地下室面積為 平方米(具體位置詳見平面圖)。該場所需乙方自行裝修設計及添置設備(乙方總投資費用不得低于 萬元)。
2、乙方承諾在上述租賃的場所僅用于從事“洗浴休閑中心”項目之用。在沒有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場所的用途。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自2007 年月日(暫定,以實際接受日為準)至20 年月 日止,共計 5 年。
2、 5 年期滿后,裝修殘值歸甲方所有,乙方可將設備帶離。
3、若乙方 5年期滿后愿意續約,甲方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續約。
三、租金
1、在簽訂本協議書后 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交納 萬元的定金。
2、甲方同意在2007 年 月 日前向乙方移交場所,乙方進行驗收。乙方開始營業后,定金 萬元轉化為場所正常使用及按時交納租金的保證金。租賃期滿,乙方交還所租賃的場所,甲方在 日內退還保證金。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交還的場所有缺損,甲方可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價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補足。
3、租金費用:
(1)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年(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為 萬元/年。
(2)自200 年 月日起,每年租金費用在 萬元/年基礎上遞增5%。
(3)甲方同意在第一年的租賃期中給予乙方三個月的裝修免租期,即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為免租期。由乙方用于裝修、布置和申辦相關經營手續等,乙方應力爭在免租期屆滿前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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