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地的租賃合同范本(精選3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運動場地的租賃合同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動場地的租賃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租賃天上人間場地進行促銷宣傳活動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推廣產品:人間仙桃果。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活動期間場地的清潔及保安工作,乙方為甲方提供8千瓦/2平米電量、電源線及接線設備。
2、活動期間,乙方為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志愿者5名,甲方有義務對乙方所提供的2名志愿者進行培訓,乙方要派8名志愿者幫助甲方布置和清理活動現場,并且乙方志愿者要幫助甲方做問卷調查等推廣活動。
3、活動期間,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規劃位置布展,不得私自擴張面積或轉租。
4、乙方要服從甲方對活動的安排及管理,活動中如有未經甲方許可事宜,且經甲方勸阻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甲方需在活動前五天簽署合同并將全部合同費用及活動方案交于乙方,如甲方簽署本合同后,活動舉辦前5個工作日內未能交付全部合同費用,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6、乙方在活動前必須進行活動宣傳,張掛條幅、升空氣球、飛艇、彩虹門等和散發氣球、宣傳資料等同類產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7、合同一經簽署,如因甲方原因向乙方提出撤銷活動之要求(除惡劣天氣因素),甲方須承擔違約金,違約金額為全部活動費用的30%。如因乙方原因提出取消甲方活動要求(除學校及上級單位的強制命令、自然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到期),乙方需承擔違約金,違約金額為全部活動費用的50%。
三、活動中如發生協議中未盡事宜,可另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商不成,可先申請某某市工商局作為調解人調解。如調解不成功,可向某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動場地的租賃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物業出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物業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松山湖松湖廣場運動場;
2、項目位臵:松山湖松湖廣場內;
3、項目內容:室外網球場3片,室外籃球場2片,室外五人足球場1片。
二、租賃期限、用途
1、本合同項下的物業租賃時間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租賃物業有優先承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
2、租賃期間,本合同項下的物業僅供乙方作為經營球類運動場之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以及變更使用用途。
3、本項目隸屬東莞市松山湖公用事業有限公司,項目建設所有建設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租金、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一致,本物業從年月日至年月日為籌備期,籌備期無需繳納租金,從年月日起,乙方須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該物業租金。若甲方原因導致運動場無法開業,試業期、交租日期均以順延。
2、運動場租金:人民幣元整(小寫:¥元/每年)。
3、從年月日起,乙方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號前向甲方支付當季度租金,即人民幣元/季度(小寫:¥元/季度)。如遇假期可以順延至假期結束之日起的第三日。
4、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以銀行匯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物業履約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叁萬元整(小寫:¥30000元)。乙方逾期或不足額交付履約保證金,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合同到期后,乙方無違約的,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叁萬元整(小寫:¥30000元)。
四、租賃期間其他費用
乙方經營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水、電、通訊等各項稅費、辦公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物業的建筑與使用
1、甲方不能修建任何建筑物,包括雜物房;雜物用房可租賃松湖廣場鋪位解決。
2、相關營業執照及土建審批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牌照手續。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一方有以下違約行為之一,導致另一方蒙受損失的,受損失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項下物業或所提供物業不符合雙方約定條件,嚴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本合同項下物業。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項下物業的租賃用途。
(4)乙方利用承租物業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5)乙方逾期未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繳納的各項費用,經甲方催告后仍不改正。
(6)乙方拖欠租金累計達2個月。
(7)乙方違法經營,且嚴重影響松山湖聲譽的.。
(8)乙方自簽約之日起須立即正常營運(正常營運的定義為:商戶每天都要開門經營,且每月歇業時間不得超過4天,并保證每天17:00—21:00時間段必須開門營業,遇特殊天氣及春節期間除外),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乙方的租賃押金。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zulinhetong/32571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