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講解內容,可供資產評估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參考學習。
1、評估報告準則是最低要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要求的程度顯然高于報告準則。如果是非國資報告依據報告準則就可以了,但國資報告必須依據該指南并滿足國資其他文件的要求。
2、報告準則中不包括評估說明,但指南必須有,單獨成冊,也可以合在一起,希望單獨成冊,最好拆開寫,單項資產很薄,也可以合并。優點是可以只提供報告,不提供給談判對象,有利于保護國有企業和評估機構,對方看到的越少,越有利于保護評估機構。
如果選用成本法,每一項資產必須都要做細,出現差錯是絕對的錯誤,雖然差錯很小,但也得改。
過去對評估明細表不重視,但最近出了點問題,都是明細表的問題,如:
(1)對外投資掛在其他應收款核算,實際上就是掛的一個企業,應該是掛在長期投資,其他應收款800萬元,但實際是個酒樓,國資認為還款不給酒樓,但民營企業不干,要酒樓,雙方產生矛盾。
(2)中央企業轉讓給地方企業,也是在其他應收款中掛的一個企業,被轉讓企業不愿轉到地方。
(3)一個企業賣掉,但沒有賣土地,在土地使用權帳面值為零、評估值為零買方認為含土地,賣方認為不含土地。沒有資產的不許填零,要空白。
3、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這是基本要求,不應“模糊表述”,但也很難界定什么是“誤導性的表述”。比如企業經營正常并向好的方向轉化,但收益法預測時后五年持續不變,那是向好的方向轉化呢?這就是誤導,給人的感覺企業是不錯的,但實際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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