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新聞發布會通稿篇一:
20XX年5月15日
一、“5.7”交通肇事案偵辦情況
5月7日20時08分許,肇事者XX(男,20歲,XX師范大學體育系學生)駕駛小型轎車(車牌號為浙XXXX)與XX、XX分別駕車到西城廣場看電影。在途經文二西路南都德加西區路段時,XX駕駛的車輛撞上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橫道上的XX(男,25歲,戶籍所在地XX市濱江區浦沿街道創業路1號9幢-2,XX依賽通訊公司員工),造成XX死亡。
事故發生后,我局交警部門迅速開展了現場勘驗等調查取證工作,很快查明:肇事者XX在交通事故中,有超速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且在駛經人行橫道時未對行人采取停車或減速讓行的措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8日,我局依法對其執行刑事拘留。
根據依法收集的相關證據,結合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公安交警部門認為,XX駕駛機動車在通過設有限速50 公里/小時標志的路段時超速行駛,行駛中未注意行人動態,且行經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人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1款:“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之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了“5.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XX在該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受害方XX無責任。
根據連日來偵查工作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獲取的有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6條之規定,我局于5月15日對犯罪嫌疑人XX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二、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有關問題的解答
一是關于70碼的問題
在事故調查的初始階段,交警部門在向媒體通報事故情況時,引述肇事者和同伴關于70碼的說法,是不嚴謹、不妥當的。對由此造成的誤解,我們表示歉意。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行駛的實際車速應當以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準。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
二是關于XX是否“飆車”的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調查獲取的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視頻資料和鑒定結論,在本起交通肇事案中,XX有嚴重違法超速行駛的行為。
對城市道路發生的飆車、非法改裝車上路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我們將始終堅持依法嚴管重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三是關于對犯罪嫌疑人XX不按“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逮捕的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所收集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XX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于今日以X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最終,XX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定。
四是關于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中能否做到依法公正的問題
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公正辦理。至今,我們沒有發現有辦人情案、辦關系案或其他徇私枉法的情況,也沒有收到這方面的情況舉報。我們真誠歡迎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進行監督。只要有任何徇私枉法的情況,將堅決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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